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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拍攝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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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於前年在一間道具公司內搜出大量據稱用作電影道具的紙幣複製品。該公司的東主於上月被裁定管有流通紙幣的偽製品罪成,判囚四個月,緩刑兩年執行。有電影業人士對該判決感到憤怒及震驚,並指當局從來沒有就複製紙幣的法律規定發出清晰指引及進行宣傳,令業內人士誤墮法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為電影業制訂較靈活和簡單的申請複製紙幣程序,包括在電影服務統籌科(下稱統籌科)網站提供申請表格和細則,以鼓勵業內人士依法提出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統籌科、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警方的代表於昨日與電影業人士就有關事宜進行商討,該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所得結果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設立規範電影道具行業的制度,訂明只有經政府認可的道具公司才可設計、製作及出租高仿真度的複製紙幣、槍械、警員委任證、政府文件等道具,以便在支援製作高質素電影和防止非法行為之間取得平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03條,任何人在任何物質上,以正確或不正確的比例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必須經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書面同意。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因應近日影視業界對申請複製香港流通紙幣作拍攝用途提出的關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的創意香港電影服務統籌科(統籌科)積極作出跟進,與各個行業協會聯繫,聽取意見。統籌科並擔當橋樑角色,於昨日(六月十九日)安排業界代表與金管局及警方舉行會議,作直接交流。出席會議的業界包括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香港電視專業人員協會、香港電影導演會、香港電影副導演會、香港電影美術學會及香港電影製作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

  會議就現時使用「道具鈔票」進行拍攝須作出的申請手續及須遵守的條款作出了說明,並由警方解釋一貫跟進後續工作的安排,包括儲存、銷毁「道具鈔票」的要求及監控措施,以釋除業界的疑慮。

  會議各方亦致力討論如何加強業界對相關守則的理解,務求在切合業界訴求和有效防止罪案中取得適當平衡。

  其中,為進一步便利業界理解指引的要求,金管局會提供中文版的申請指引。金管局並已將申請指引上載至金管局的網站,方便閱覽。統籌科的網站亦已附有相關連結。金管局稍後會在申請指引附上「道具鈔票」的尺寸範本,列出「道具鈔票」設計和字樣必須有異於真鈔之處;指引亦會夾附申請表格,方便申請人填寫。
  
(三)電影道具屬於影視製作的專業。根據統籌科的了解,雖然現時有不少道具公司為業界提供各種不同的道具,但大部分電影製作所需的道具是由個別電影的美術指導因應該電影的拍攝需要購入或特製而成。由於道具種類繁多,而個別製作對道具要求各異,由政府劃一規管和設立規範制度不符合成本效益,亦會窒礙業界的創作。

  現時,使用道具鈔票或改裝槍械作拍攝用途均已有既定的申請程序及指引,有關當局就個別製作發出批准許可前考慮的因素亦有所不同,難以劃一處理。就個別的道具,如仿造政府人員委任證或部門徽號,統籌科亦會協助業界取得相關部門的同意,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侵犯版權。統籌科亦會繼續就着各種不同的其他個別個案,提供適切的支援,協助業界解決拍攝疑難。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