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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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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申請人不可同時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多於一項的津貼(包括高齡津貼、傷殘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社會福利署(社署)因此不會安排正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長者接受醫療評估,以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另一方面,稅務局可能會要求就供養未有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士而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免稅額)的納稅人,提交一份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醫療當局)簽發的醫療評核報告,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傷殘津貼申請資格的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醫療當局根據病歷簽發的上述醫療評核報告最長可覆蓋多少年;稅務局會否基於納稅人未能提供覆蓋有關課稅年度的醫療評核報告而拒絕批出免稅額;當局會否檢視免稅額的申索安排;
 
(二)殘疾人士現時可否未經社署安排自行要求醫療當局簽發上述醫療評核報告;若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殘疾長者一般較單純年老或單純殘障的人士有較高的經濟需要,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向殘疾長者同時發放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答覆:
 
主席︰
 
  就邵議員的問題,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和食物及衞生局後,我回覆如下:
 
  現時,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內供養合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便可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即使該受養人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沒有申領或選擇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稅務局亦會處理納稅人就該合資格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請。
 
  納稅人在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時無需提交任何證明。稅務局覆核申請時,可能要求個別納稅人提交證明,以示受養人符合申領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如果受養人已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領傷殘津貼,納稅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資證明。若受養人沒有申領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包括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但選擇申領長者生活津貼的受養人),稅務局會向納稅人寄出覆核信,要求納稅人提供註冊醫生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按傷殘情況的定義作出的醫療評核,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領政府的傷殘津貼。為方便納稅人提交適當的醫療報告作證明,稅務局發出的覆核信會夾附一份由社署用作審核傷殘津貼申請的醫療評估表格。納稅人無須為受養人向社署申請改領傷殘津貼或重新發出醫療評估表格。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醫療評核表格,已可滿足稅務局作為符合申請有關免稅額的證明。
 
  就問題的第(一)及(二)部分,稅務局有責任確保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扣除,符合《稅務條例》第31A條的規定。如果在覆核申請時,納稅人未能就受養人提供有關課稅年度的醫療評核報告,稅務局便不能接受納稅人就該受養人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根據過往經驗,在稅務局覆核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個案中,納稅人一般都能提供所需的醫療評核報告。事實上,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個案中,只要醫療評核報告能顯示傷殘的期間所覆蓋有關的課稅年度,稅務局亦會接納。雖然現時的覆核程序運作暢順,如有需要,稅務局會與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檢視有關安排。
 
  關於問題的第(三)部分,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同屬公共福利金計劃,無須申請人供款,亦不設經濟審查。這兩項津貼分別針對受惠對象組群的特別需要,故此不應同時申領,例如嚴重殘疾人士不論年齡,一般比健全的長者需要較多他人協助和照料,所以傷殘津貼的金額(普通額和高額分別為每月1,720元和3,440元)較高齡津貼(每月1,345元)為高。再者,不能同時申領類同津貼的安排亦符合「不得享用雙重福利」的規定,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性。政府沒有計劃改變有關規定。
 
  有經濟困難的殘疾長者可因應他們的情況和意願,考慮申領須經濟審查的長者生活津貼(普通額和高額分別為每月2,600元和3,485元)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現時,單身長者綜援受助人的每月平均援助金額為6,394元,殘疾長者一般比健全長者獲發較高的金額。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