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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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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六月十五日)刊憲。

  現行《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第29條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三年,而總計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則不得超過十年。這項規定不但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增加了在十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牌照期總計上限為十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我們期望建議可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  
 
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