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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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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政府團隊感謝法案委員會全體64名委員,尤其是主席葉劉淑儀議員、副主席張國鈞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讓我們可以在今天的立法會會議上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的主要工程已大致完成,並已於二○一八年四月進入試營運階段,全速朝着今年九月通車的目標作最後衝刺。經歷超過八年的建造工程,我們可望在短短三個月之後,一起迎接屬於香港人的高鐵新時代。此時此刻,「動感號」高鐵列車已蓄勢待發,能否如期為香港人服務,當中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完成「三步走」程序,讓「一地兩檢」安排可以依法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
 
  特區政府完全明白「一地兩檢」議題備受社會關注,亦從不低估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的難度。觀乎立法會就《條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得到64位議員參與,人數之多是史無前例的。法案委員會由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召開首次會議,直至五月七日完成審議工作,期間一共進行了19次會議,包括17次共45小時的常規會議和兩次共19小時的公聽會,讓特區政府官員協助立法會詳細審議《條例草案》外,也同時與議員一起聆聽社會各界對議題的意見。
 
  我們高度重視《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故此特區政府團隊一直以來以最大的誠意和耐心,與立法會保持緊密溝通,務求做好解說工作,爭取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正因如此,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和我三位主要官員共同出席法案委員會會議,就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不同原則性問題,從憲制、法律、保安和高鐵營運等多個角度,作出詳細回應。在逐條條文審議階段,我亦聯同運輸及房屋局、律政司和保安局同事出席每一次會議,就《條例草案》的細節和「一地兩檢」的具體運作安排,回應議員在會上的提問。
 
  除了上述的會議環節外,我們亦就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及各位議員不時提出的書面提問,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因應各位議員席上所作討論而擬備的跟進行動一覽表,作出詳盡的書面回覆。單在法案委員會接近三個月的審議過程中,特區政府應議員要求和會議討論情況,總共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交37份函件,提供多方面的補充資料,務求讓法案委員會更深入了解《條例草案》和「一地兩檢」安排。相關函件均已上載至立法會網頁,讓公眾參閱。
 
  此外,法案委員會分別於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和四月七日就《條例草案》舉行的兩次公聽會,總共有218位團體代表和公眾人士出席,其中絕大部分共190位均明確表示支持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並期望立法會可以盡早通過《條例草案》,社會民意清晰不過。我們亦於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安排法案委員會委員前往西九龍站視察,並因應早前三月有四位新任立法會議員加入法案委員會,再次於四月三十日安排視察活動,讓議員清楚了解「一地兩檢」的實際運作流程。整體而言,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作出了充分討論,也清楚了解社會大眾對「一地兩檢」的看法,並進行了實地視察,審議過程是周密、詳細而全面的。
 
  縱使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不同信念的議員難免會持有不同的意見,只要大家議事論事,以香港社會的利益及年輕人的長遠發展着想,相信都會同意「一地兩檢」的確是利民、便民和方便跨境出行的措施。在恢復二讀辯論過程中,我聽到議員的各種觀點,並希望在立法會會議這個公開的議事平台,釐清特區政府的立場,讓公眾更清楚了解「一地兩檢」安排。
 
  《條例草案》其中一個主要爭拗,在於社會上有意見質疑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
 
  採用「三步走」程序落實「一地兩檢」安排,是中央和特區政府經過多年反覆探討和研究的結果。在整個磋商過程中,雙方一直同意「一地兩檢」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並嚴肅處理相關的法律基礎議題。
 
  正如特區政府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聲明指出,特區及內地在尊重《憲法》、「一國兩制」,以及《基本法》的基礎上,採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安排。第一步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廣東省省長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既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亦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在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除了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能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是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即立法會現時進行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在過程中,立法會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議題,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條例草案》,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對於有部分議員多次引述個別團體或人士的法律觀點,我們明白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意見,因此不同人士對「一地兩檢」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有關《合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條例草案》是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但批准《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由特區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後經分組討論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通過作出《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換言之,《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香港社會理應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權力及所作決定。現時《條例草案》正是按照「三步走」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特區依法實施《合作安排》。
 
  我必須強調,特區政府尊重法治,同時亦尊重國家的《憲法》、「一國兩制」基本政策方針,以及香港特區的《基本法》。無論如何,特區政府絕不會為任何原因,包括部分議員的猜想,而漠視《憲法》、「一國兩制」或《基本法》。
 
  就個別議員不斷以「割地」形容「一地兩檢」安排,對於這種不恰當的標籤,我希望在立法會會議上作出回應,以正視聽。
 
  正如特區政府官員過往多次強調,「一地兩檢」絕對不存在任何所謂「割地」的元素或效果,原因亦非常清晰。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特區政府支配,故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特區「割地」予國家的說法。
 
  為實施「一地兩檢」,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序言,已明確指出「在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不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條例草案》第6(1)條的效果是就某些目的而言,將「內地口岸區」的範圍視為處於香港以外並處於內地以內。《條例草案》第6(2)條亦清楚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公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不受第6(1)條影響,其實際作用在於表明了「一地兩檢」安排不影響特區界線這個重要法律觀點。因此,所謂「一地兩檢」導致「割地」的說法,並無任何法律或事實根據。
 
  議員早前的發言質疑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目的只為高鐵乘客進行通關程序,為何不能夠在「內地口岸區」只實施內地通關法律,而要採用《條例草案》的安排。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合作安排》,反映了香港特區與內地就「一地兩檢」安排下,對「內地口岸區」法律適用和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如何劃分的共識。在法案委員會階段,特區政府已多次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有關的考慮因素,並且作出了書面回應,讓公眾了解箇中原因。「一地兩檢」安排涉及複雜的憲制、法律及運作等問題,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就此反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商討。在過程中,特區政府曾探討只允許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通關法律的構思,惟研究結果顯示此類構思並不可行。
 
  第一,在實際操作上不可能界定哪些內地法律是辦理內地通關手續必須的法律。當中的原因包括通關手續涉及不同方面的事宜,而涉及的內地法律法規亦非常繁多。
 
  第二,只允許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通關法律的安排亦會帶來保安及執法方面的問題,為香港帶來不容忽視、不可掉以輕心的保安漏洞。具體而言,如在「內地口岸區」只實施與內地通關程序相關的內地法律,由於香港的法律在「內地口岸區」並未被排除,香港法律仍然適用,因此在「內地口岸區」會出現法律及司法管轄權重疊的問題,從而產生法律爭議和訴訟,為香港帶來嚴重的保安風險。
 
  在保安角度而言,最令人擔心的是涉及內地嚴重罪案的疑犯或恐怖份子可能會向特區法院就內地執法人員進行的執法行為提出司法挑戰,例如提出人身保護令等,增加香港保安風險。由於特區和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一旦香港法院判有關疑犯勝訴,該名疑犯如殺人犯、恐怖份子將會逗留在香港,不能移交內地。因此,從香港自身的保安角度出發,是不可以接受的。
 
  基於上述原因,只允許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執行所謂與內地通關手續必須的法律,會出現司法管轄權混亂的情況,為香港帶來嚴重的保安風險,在實際操作上不可行。
 
  有議員認為既然政府引述英法或美加之間的安排為「一地兩檢」的例子,為何不可以如英法或美加之間只執行與通關有關的法律。我希望指出英法或美加之間都只是預檢安排,與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安排的最大分別,就是內地的出境檢查是在內地以外,即香港的範圍內進行,而並非如英法或美加之間的安排在其本國境內進行出境檢查。正因為這個區別,若在「內地口岸區」只執行與通關有關的法律,便會衍生我剛才提出的保安風險和司法管轄權混亂的情況。當大家明白當中的區別,預檢安排不適用於本港的情況自然不言而喻。
 
  有議員一直針對「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問題,甚至認為特區政府未有交代有關事宜,不應該推展本地立法工作。
 
  正如特區政府團隊在法案委員會會議多次解釋,《條例草案》需要處理的「內地口岸區」法律適用和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事宜,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經批准的《合作安排》,與「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並無直接關係,後者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部門另行簽訂合同作出規定。
 
  參考深圳灣口岸的例子,特區政府於二○○七年二月六日向立法會提交《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並獲立法會於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通過。至於《深圳灣口岸港方查驗區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書》,則是由港深雙方於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即深圳灣口岸開通前三日才簽署,故此在推展「一地兩檢」安排時,同步處理本地立法與場地使用權問題,亦有先例可援。無論如何,特區政府正與內地就「內地口岸區」場地使用權的事宜進行商討,會適時向公眾交代。
 
  有部分議員認為特區政府未有就「一地兩檢」進行公眾諮詢,並沒有聆聽社會的關注和意見。
 
  特區政府於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一地兩檢」建議方案後,已進行大量工作。經立法會秘書處安排,立法會在暑假休會期間就「一地兩檢」兩度召開會議,除了有二○一七年八月三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讓全體立法會議員參與之外,交通事務委員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亦於短短五日後,即二○一七年八月八日召開聯席會議再度商討議題。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和我亦出席這兩次立法會會議,全面回應議員提出的各種問題。這種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與議員直接溝通、互動,透過公開會議,讓市民知悉詳細安排,同時聽取議員作為民意代表所表達的意見,明顯是諮詢的過程。
 
  在正式啟動「三步走」程序前,特區政府為了讓立法會於二○一七年八月兩度討論議題外,亦於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展開無約束力的議案辯論,在公開的平台,讓官員在香港社會和傳媒的監察下,全面與議員交換意見。立法會及後於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動議,支持特區政府推展「一地兩檢」的後續工作,清楚反映了社會各界的民意。
 
  除了上述意見外,我亦留意到部分議員發言提及一些修正案的內容。鑑於《條例草案》若獲得立法會二讀通過後,將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屆時將審議《條例草案》條文和有關修正案,我會在稍後時間作出具體回應。個別議員亦提出了一些與工程、試運行及營運有關的問題。雖然這些問題與《條例草案》並無直接關係,我亦希望在此表明,政府會繼續跟進,確保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日後暢順及安全運作。
 
  主席,正如我於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表示,「一地兩檢」安排本質上是跨境運輸便利市民的措施,在世界其他地方亦有類似安排,值得香港社會以客觀、持平、開放的態度作出審視,而不是好像個別議員般質疑政府推行「一地兩檢」是有任何的不良動機。平心而論,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由規劃、建設,到現時進行試營運階段,當中過程的確經歷不少爭議。來到今日,我們距離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通車只有一步之遙,期望項目能夠順利通車,為香港人帶來高速、便捷和舒適的交通選擇,相信不但是特區政府的期望,也是大多數香港市民的盼望。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能夠有機會投入服務,使香港人日後出行更為便利,並拓展香港各行各業的發展空間,為我們和下一代帶來嶄新的機遇。香港能夠成為區域交通樞紐,在於過去、現在、將來,我們都緊貼時代,持續發展運輸基建,與內地以至世界保持緊密聯繫。隨着高鐵運輸成為世界趨勢,廣深港高鐵香港段通車標誌着香港與世界先進交通體系同步向前,在香港運輸史上寫下新篇章,讓香港,讓我們,尤其是年青世代走得更遠,成就更多可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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