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香港國際機場的航空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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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國際機場(機場)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指引,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實施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該等規定包括: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須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即使未裝滿上述物品,亦不會被接納。旅客如隨身攜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物品,須按保安檢查站保安人員指示丟棄該等物品或把有關行李寄艙後,方可通過保安檢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旅客堅持隨身攜同不符上述規定物品上機的個案宗數;保安人員處理該等個案的程序為何;
 
(二)第(一)項提及的旅客有否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若有,相關罰則為何,以及過去五年每年分別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和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及
 
(三)有否機制(i)確保保安人員按法例規定執行任務,以及(ii)定期檢視保安檢查站的作業流程,以確保沒有保安漏洞;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香港國際機場的航空保安。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凝膠及噴霧類物品,均需以容量不超過100毫升的容器盛載。任何容量大於100毫升的容器,即使未有裝滿上述物品,均不能帶進機場禁區。該規定適用於香港國際機場,並由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負責執行,確保所有旅客攜帶的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符合該規定。
 
  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綜合民航處及機管局提供的資料,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機管局負責香港國際機場的營運,須確保所有離港旅客的隨身行李均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保安規定。如果旅客攜帶的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容器超過100毫升的規定,安檢人員會將有關物品抽出,並向旅客展示載有有關規定的資料單張,及告知旅客有關物品的處理方法,包括現場棄置或將物品帶回航空公司的旅客登記櫃台,以便寄艙處理等,不應容許旅客將之帶入機場禁區。這保安規定是民航處處長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第37(1)(a)條,向機管局所發出的指示。機管局必須按該法例執行。就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發生的事件,民航處已要求機管局提交報告,以確保所有旅客攜帶的液體、凝膠或噴霧類物品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並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根據機管局及轄下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過去五年並沒有發生其他類似個案的記錄。
 
(三)對於機場內發生任何涉及航空保安的事故,機場保安有限公司作為機場的航空保安服務提供者,會進行調查,並向機管局呈交報告,包括有否人為錯誤,以及其處理方法。機管局在審視後,會向民航處呈交報告,包括建議及改善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民航處亦會主動就航空保安規定的遵行情況進行審核。若發現有機構未有完全符合民航處發出的保安規定,民航處會要求有關機構提交和跟進改善方案。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