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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就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事宜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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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傳媒報道有關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行政長官辦公室今日(五月三十一日)發表以下聲明:

  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協定》)適用於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6(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上述《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相關條文載於附件。

  美國國務院近日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at the behes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在二○一七年十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上述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載有該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9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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