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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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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現正就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保障計劃)草擬立法建議。保障計劃旨在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賠償或確保合約可延續承保,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推出措施減低保障計劃可能引致的道德風險(例如保險公司相繼推出高預期回報但高風險的保險產品,而市民亦樂於購買,因為他們只着眼回報而漠視有關風險);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新加坡當局實施的有關保障計劃會全數支付就非人壽保單提出的申索,而且不設申索額上限,保障計劃會否採用該安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新加坡當局實施的有關保障計劃賦權當局,當基金總額不足以支付所有申索時,可向保險公司實施事後徵費,保障計劃會否採用該安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保障計劃會否涵蓋即將推行的自願醫保計劃下的保單;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在《建議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諮詢文件中,政府已經提出在制訂保障基金的建議時,要依循的其中一個原則,便是在提高市場的穩定性之餘,應同時盡量減少道德風險。就此,我們已建議在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保障計劃)下設定賠償限額,即賠償金額為港幣首10萬元的100%,加餘額的80%,而總金額以港幣100萬元為上限。由於消費者需若干程度承擔未能獲悉數賠償的風險,消費者仍需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及產品。此外,保險業監管局亦會繼續審慎監察保險公司的財政狀況,不會因保障計劃而放寬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制定對保險公司的規管標準及要求。

(二)保障計劃旨在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對受影響的保單持有人提供一個安全網。為了讓保障計劃的所需經費和提供的保障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並盡量減低道德風險,我們認為保障計劃應設有賠償限額。

(三)我們建議,保險公司一旦無力償債而基金的流動資金不足以墊付保障計劃提供的總申索額時,保障計劃可向第三方貸款人借款,或可向保險公司收取額外徵費,我們建議額外徵費率須獲立法會批准。

(四)由於自願醫保計劃的保單全屬個人保單,因此參與該計劃的保單持有人將會受到保障計劃保障。當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保障計劃會就保單引致的申索作出賠償,上限為每宗申索港幣100萬元。不論投保事件是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之前或之後發生,也不論申索是在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之前或之後提出,只要是在保單訂明的期限內(如有的話)提出,一律會作出賠償。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