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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沒有遵守《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支付按期付款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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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依時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工傷的僱員,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今日(五月二十五日)被判罰款六萬元。

  一名地板工人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工作期間因意外而引致身體多處燒傷,其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不遲於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該名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