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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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條例)於五月十七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

  在處理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後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個案時,條例賦予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權力,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按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以及解僱屬於違法。《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而違法解僱的情況則包括: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解僱僱員;或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等原因而解僱僱員。

  本條例將會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以刊登憲報方式所公告的指定日期起實施。



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