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入境處提高警惕留意「假結婚」當事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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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人口販運罪犯安排販運對象假結婚以便他們符合入境某些國家的資格,然後強迫他們在該等國家從事非法工作或賣淫活動。關於涉及販運人口的假結婚相關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八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假結婚並因而就相關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二○○八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安排他人假結婚並因而就相關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他們主要安排哪些國籍的人士假結婚;

(三)鑑於當局在最近向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利用假結婚獲批准入境香港的人士的主要來港目的是為了從事非法工作,第(一)項提及因假結婚相關罪行而被拘捕或定罪的人士當中,涉嫌同時(i)干犯從事非法工作罪行,以及(ii)從事賣淫活動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在調查這些案件時有否發現(a)這些人士是被強迫在港工作及被操控,以及(b)這些案件涉及有組織犯罪活動或人口販運;

(四)鑑於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第18段就剝削他人和為此而販運人口的罪行,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導方針及提示,過去五年,律政司在進行檢控時曾多少次按這項守則處理有關案件;在該等案件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假結婚相關罪行;及

(五)當局有何措施打擊涉及人口販運的假結婚相關罪行,以及防止該等罪行在香港發生?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關注「假結婚」問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六年成立專案小組重點打擊有關罪行,以防止有人透過「假結婚」或安排他人以「假結婚」方式申請來港。如發現懷疑「假結婚」個案,入境處會深入調查涉嫌安排及參與「假結婚」人士,搜集證據,以提出檢控。

  就梁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自二○○八年至二○一七年,入境處共就6 971宗懷疑「假結婚」個案展開調查,共10 649人被捕,當中1 733人被成功檢控定罪。按年分類數字如下:
 
年份 案件數目 被捕人數 成功檢控人數
二○○八 874 908 259
二○○九 1 033 728 180
二○一○ 1 283 1 504 185
二○一一 605 1 242 263
二○一二 432 1 059 240
二○一三 515 1 102 188
二○一四 687 1 096 122
二○一五 461 1 016 113
二○一六 507 979 98
二○一七 574 1 015 85
總數 6 971 10 649 1 733
 
  上述10 649名被捕人士當中,有277人因為涉嫌安排他人「假結婚」或同時參與「假結婚」而被拘捕,其餘10 372人為涉嫌參與「假結婚」的人士。上述被成功檢控的1 733人當中,有985人為男性,748人為女性;1 280人為香港居民,453人為非香港居民。上述被成功檢控人士包括中介人和進行「假結婚」的人士。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就以往的個案所見,涉及「假結婚」的有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而非本地居民的,多為內地居民。

(三)入境處沒有備存因「假結婚」相關罪行而被拘捕或定罪的人士當中,涉嫌同時干犯從事非法工作罪行或從事賣淫活動的數字,但入境處至今未有發現「假結婚」個案涉及販運人口的情況。如有任何資料(包括涉事人口供)顯示個案可能涉及販運人口罪行,處方會按既定機制跟進調查。

(四)根據律政司提供的資料,如案件中被告人或預定被告人聲稱是販運人口的受害者,或案件可能涉及剝削他人/販運人口的元素,執法機關會在提交的案件檔案內提醒檢控人員特別留意。在適當情況下,檢控人員也可提醒索取法律意見的執法機關,注意所提交檔案中涉及的剝削他人/販運人口聲稱或元素。

  檢控人員在作出檢控決定時,會根據《檢控守則》第18段,並保持高度敏感、理解和警覺,評估有關剝削他人/販運人口的考慮因素。由於所有檢控人員在每一宗案件都應適切考慮剝削他人/販運人口聲稱或元素(如適用),因此律政司並沒有特別就有考慮《檢控守則》第18段而處理的案件數目備存相關數字。

(五)正如以上答覆提問(三)所述,入境處至今未有發現「假結婚」個案涉及販運人口的情況,但會提高警惕,在打擊「假結婚」活動的同時,會留意當事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一旦發現懷疑販運人口,入境處會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識別、保護和支援受害人,以及跟進調查涉及販運人口的罪行。

  事實上,政府一直十分重視有關打擊販運人口的工作,透過識別受害人、執法、檢控、保護受害人、加強人員培訓,與國際和本地持份者建立合作關係等各方面的針對性措施,多管齊下,並持續檢討和更新措施,以應對這個在國際間不斷演化的問題。

  現時,本地法例為各相關部門提供充足及紥實的法律框架,足以有效打擊販運人口活動。雖然香港沒有單一禁止販運人口的法例,而《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並不適用於香港,但香港法例已涵蓋《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內所界定屬於「販運人口」的行為,主要包括六個範疇:

(i)《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禁止窩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該人賣淫或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娼妓或導致他人賣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強姦、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刑事恐嚇等多種罪行;此外,《刑事罪行條例》中有條文賦予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區對兒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關的安排和廣告)域外法律效力,使該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懲罰;

(ii)《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iii)《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布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iv)《入境條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勞工;

(v)《僱傭條例》(第57章)對僱主欠薪、短付工資、過期支付工資及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責任;以及

(vi)其他相關條例禁止包括襲擊、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拐帶兒童、欺詐及勒索等非法行為。

  相關罪行,嚴重的可判終身監禁。

  政府於二○一八年三月成立了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的高層次「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法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督導委員會已決定落實一項全面的《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行動計劃》),提出一套全面及具策略和針對性的多元化措施,涵蓋識別受害人、調查、執法、檢控、保護和支援受害人、預防,以及與本地及海外不同持份者合作。

  行動計劃會在現行措施之上,再新增多項主要措施,當中包括在相關執法機構如香港警務處、入境處及香港海關委任專責隊伍或人員處理涉及販運人口及剝削外傭的案件。督導委員會會監察《行動計劃》的全面實施,確保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得到足夠資源,有效推行《行動計劃》。

  在落實《行動計劃》時,政府會與民間團體、其他社會界別及其他政府緊密合作,並肩作戰。通過廣泛的合適渠道,包括網頁、社交媒體、海報及資料單張等,喚起公眾對販運人口問題的關注,並且宣傳現有的保護受害人服務,並不時檢討其實施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提出進一步的措施。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