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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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一名在職婦女向本人反映,她於去年通知其僱主懷孕後便遭上司多番留難,包括延長她的試用期、批評她的工作表現、無故辱罵她,以及禁止其他員工與她說話。她拒絕自行離職後便遭即時解僱。雖然在勞工處介入後她獲得復職,但她最終在放取產假後復工不足一個月便遭解僱,更未獲得適當補償。關於對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勞工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懷孕僱員遭僱主歧視或敵意對待,以及僱員在放取產假後復工不久便遭解僱的投訴或求助個案,並按投訴或求助內容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而被法庭定罪;

(二)會否深入研究懷孕僱員在工作方面有何特別需要及遇到甚麼困難,以及調查該類僱員在放取產假後復工一段期間(例如不足一個月、一個月至不足三個月,以及三個月至半年)內遭無理解僱的情況有多普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專門措施加強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及修訂《僱傭條例》,包括把懷孕期間免遭無理解僱的職業保障,延伸至放取產假後復工的首六個月,以便女性僱員在該段期間可安心調理身體和心理,以適應家庭增添新成員所帶來的變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僱傭條例》(第57章)下各項生育保障條文的目的是保障懷孕及產假期間的女性僱員,以確保她們在該段時間內可享有的僱傭權益、福利及職業保障不會因懷孕及分娩而受影響。根據《僱傭條例》,由懷孕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得解僱該僱員。此外,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若任何香港機構的僱主基於婦女懷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被解僱,即屬違法。條例對各類僱用方式,包括合約工作,都加以保障。

  就何啟明議員的提問,我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勞工處就僱主涉嫌違例解僱懷孕僱員而作出刑事調查的案件共有53宗。勞工處經調查上述個案後,共向10宗個案的11名僱主提出檢控,其中一宗個案涉及兩名僱主,經法院審理後,共有九宗個案的10名僱主──涉及10張傳票──被判罪成。勞工處沒有備存產後復工的僱員被解僱的個案數字。另一方面,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所提供的資料,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共接獲199宗渉及僱傭範疇下的懷孕歧視投訴個案,大部分個案是與因懷孕而遭解僱有關。在過去三年所處理的個案中,經調查後有超過三成可以調停成功,另外約有一半的個案終止調查,主要的原因包括:無發現違法行為或投訴人不想繼續追究等。此外,平機會亦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就三宗因懷孕被僱主歧視的個案採取法律程序,一宗答辯人獲金錢賠償,雙方達成和解;一宗法庭因答辯人欠缺行動而判決投訴人勝訴;而另一宗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二)勞工處沒有就懷孕僱員在工作方面的特別需要及困難,以及該類僱員在產假後復工一段時間的情況,作出研究。另一方面,平機會曾於二○一六年五月完成了「中小企懷孕歧視狀況及對在職母親負面看法之研究」。為加深僱主及僱員對懷孕歧視的了解,平機會會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包括向他們提供培訓,以消除本地工作場所發生的懷孕歧視行為。

(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得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險或損害懷孕的工作。此外,現時在僱員懷孕或放產假期間解僱僱員,已是刑事罪行。至於懷孕僱員在產後復工,其在《僱傭條例》下所獲得的保障與一般僱員無異。

  現行的條例已在產假福利、職業健康及保障等各方面為懷孕僱員提供適當保障。我們目前無計劃在《僱傭條例》下修訂生育保障條文中有關禁止解僱的規定,但我們會繼續積極透過宣傳及推廣活動,向僱主、僱員及公眾宣傳有關條例下生育保障的信息。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