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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制定有關船舶壓載水的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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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在《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下制定新的規例,以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
 
  新制定的《商船(控制壓載水及沉積物)規例》旨在實施《公約》的最新規定,就管理和控制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制定標準和程序,以規管船舶排放壓載水。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說:「《公約》的主要規定包括要求船舶在排放前進行壓載水的更換,以及在船上備有《壓載水管理計劃》和《壓載水記錄簿》。規定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註冊的遠洋船舶和在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舶。」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相關諮詢委員會,委員均表示支持。
 
  立法建議今日刊憲,並將於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