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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新防止商船污染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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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下的規例,以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附件II有關運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船舶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

  建議將修訂《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商船(散化規則)規例》及《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說:「因應對有毒液體物質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的新認知,國際海事組織更新了《防污公約》附件II,為運輸有關物質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步驟。」

  「主要修訂包括修改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收緊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殘餘量的許可上限,實施排放限制,以及強制規定運載有關物質的船舶配備獲認可的穩性儀器。」

  政府已就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相關諮詢委員會,委員均表示支持。

  修訂建議今日刊憲,並將於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