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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及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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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以更新《銀行業條例》第87條有關認可機構的股權風險承擔限度。

  立法會在今年一月制定的《銀行業(修訂)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最新標準訂立替代規則,以訂明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限度。

  《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旨在更新《銀行業條例》第87條,以更全面地涵蓋股權風險承擔,以及認可業界普遍用以衡量股權風險承擔的若干減低風險手法。《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的相關條文須予實施,專員方可訂立《風險承擔限度規則》以取代第87條。

  政府發言人表示:「《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引入更具彈性的股權風險承擔限度,有效加強本港銀行體系的應變能力,同時維持銀行業的競爭力,這對於香港作為一個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來說是重要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參照監管銀行集中度風險的國際原則,我們制定了《風險承擔限度規則》,以更新監管認可機構股權風險承擔的有關條文。我們在制定《風險承擔限度規則》時,一直與銀行業保持緊密溝通,以確保《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反映最新的市場發展和業界的風險管理方法。」

  《生效日期公告》及《風險承擔限度規則》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將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