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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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和委員在條例草案的條文作出詳細的審議和討論,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團體和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為精簡及時間的關係,我不能夠逐一回應個別議員的一些說法。不過有一點一定要澄清,而且我亦要多謝陳志全議員,因為他「熟書」,他間接地或不覺意已代我澄清。不過我相信很多議員未必聽得清楚,所以我要再澄清多一次。勞顧會(勞工顧問委員會)沒有共識的,是就張超雄議員的修訂沒有共識。勞顧會就今次政府所提出的議案是有共識的,希望議員不要斷章取義。

  我重申,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為對《僱傭條例》第VIA及IXB部作出修訂,賦權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在處理僱員遭受《僱傭條例》下第32A(1)(c)條所述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時,如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勞審處在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於恰當,而且僱主履行該命令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無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如勞審處發出有關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但僱主沒有按照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若僱主不支付該筆額外款項,則屬刑事罪行。此外,條例草案亦就《僱傭條例》中,再次聘用命令有關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的條件,作出澄清及補充。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第VIA部有關僱傭保障的條文,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審處必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可在其他情況符合下,作出該命令。所以在本條例草案中,我們建議: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個案中,可取消有關必須取得僱主同意方可復職的規定。條例草案針對的,是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即僱主作出的解僱不僅是不合理,更是勞工法例所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所不容許的。雖然勞審處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時,毋須先徵得僱主同意,但條例草案亦充分顧及僱主的情況,包括勞審處只會在裁斷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於恰當,並且僱主履行該命令屬合理切實可行時,才可作出該命令。而在作出這裁斷時,勞審處須讓僱主與僱員雙方提出各自的論點,以及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僱員與因該受僱的工作而有關聯的其他人士的關係、解僱的情況、僱主遵從該命令時可能面對的任何真正困難等。

  條例草案亦建議,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按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給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亦是剛才很多議員提到。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則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為罰款35萬元及判監三年。此罰則與現時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情況下,僱主不支付由勞審處判給僱員的補償金的後果一致。

  張超雄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三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我會在稍後的階段,當張議員動議修正案的時候,才再逐一回應。

  就如不少議員和黃定光議員所講到有關二○一六年的條例草案的始末到今時的情況,即到現時的條例草案中所建議的72,500元額外款項的始末,勞顧會在勞資雙方的委員經詳細考慮後,以及多次討論和協商後達成的新共識,是勞資雙方均認為合理並能平衡僱主和僱員利益的務實可行的建議。

  我要重申一點,當政府接受勞顧會的共識時,這個就是政府的立場。這個不是勞顧會凌駕立法會的問題,這是政府的立場。

  最後,我想稍為解釋有關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再次聘用僱員的條文。這項修訂較為技術性。現行《僱傭條例》第32N(6)條訂明,「再次聘用命令」屬飭令僱員由僱主或「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聘用的命令。現時第32N(3)條賦權勞審處作出再次聘用命令的條文中,訂明如勞審處取得僱主與僱員的同意,須作出有關命令。然而,第32N(3)條並沒有就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作出提述。由於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並非聆訊申索個案的一方,如何令勞審處作出的命令可包括繼承人或相聯公司,以及當勞審處作出有關再次聘用命令時,但繼承人或相聯公司沒有聘用僱員,僱主有何責任,皆存在疑問。我們建議修訂法例以清除上述問題,並對僱主及繼承人或相聯公司的各自責任作出所需的補充條文。

  在未有得到勞顧會共識的情況下,強行把額外款項提高至有關僱員每月平均工資的六倍,並取消有關上限,會嚴重損害勞工界和商界多年來在勞顧會通過協商而構建的合作關係,對勞資關係會帶來深遠及負面的影響。這一點政府是難以接受的。因此,我懇請議員通過政府提出的草案,反對張超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如果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基於上述理由,政府不排除會考慮撤回整條條例草案。

  主席,我相信今天議員和政府都有一致的目標,就是盡快讓條例草案可盡早獲得通過。我希望各位議員以務實的態度,在勞顧會僱主僱員代表共識的基礎上,支持政府的建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