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一家上巿公司被指發放誤導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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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零一七年三月,在香港上市的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就該公司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等事宜,與美國當局達成認罪協議。根據協議,除中興須支付巨額罰款外,美國當局將做出為期七年的拒絕令,包括限制及禁止該公司申請、使用任何許可證,或購買、出售美國出口的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約束的任何物品等事項,但在該公司遵循協議要求事項的前提下,該拒絕令被暫緩執行,並將於七年暫緩期屆滿後予以解除。本年四月十五日(美國時間),美國當局宣布,由於中興未有切實履行協議,所以即時啟動該拒絕令直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止。中興董事長其後承認該項制裁對該公司影響甚大,將使公司立即進入休克狀態。另一方面,中興在其二零一七年年報的財務報表附註中表示,該公司為全面執行協議,會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遵守協議義務,因此中興認為其違反協議的可能性很小。有投資者認為,中興在年報中的陳述誤導了他們,並希望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立即主動作出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由本年四月至今,證監會有否接獲有關中興涉嫌誤導投資者的投訴;若有,投訴個案宗數為何;

(二)證監會會否主動調查中興有否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證監會會否因應這宗個案,研究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以便受誤導並因而蒙受損失的小股東可透過該機制向有關公司及人士索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及(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會根據既定程序,處理涉及其法定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事務的投訴,仔細審視當中的指控。如發現失當行為,包括涉及上市公司未有披露內幕消息的失當行為,證監會會採取適當行動。證監會不會就個別個案作評論。

(三)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已於二零一二年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應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法改會所建議的集體訴訟機制,由消費者案件開始,涵蓋消費者就貨品、服務及不動產而基於合約或侵權所提出的申索。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報告書的建議。工作小組會考慮各界的意見及平衡社會的整體利益,待完成研究後向政府提出建議。根據我們的理解,法改會就引入集體訴訟機制的建議,暫不涵蓋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爭議或股東權益問題。

  政府目前無計劃就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爭議或股東權益的問題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但是在現行規則下,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在原告人通過「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三重驗證的情況下,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