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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支持政府放寬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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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日(五月七日)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商經局)發出的《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制度檢討》諮詢文件提交意見。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通訊局支持諮詢文件提出的建議措施。隨着以互聯網為基礎的資訊娛樂媒體興起,廣播市場愈趨多元化、競爭亦更為激烈,而現行制度對傳統媒體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視及聲音節目服務的規管出現失衡,令經營環境日趨困難。通訊局認為,諮詢文件建議的放寬措施將有助維持廣播持牌人長遠的財政穩健性,減輕持牌人須符合規定的負擔,並可鼓勵新經營者加入廣播市場,同時繼續提供所需的保障,以維護觀眾利益。事實上,通訊局成員在過去數年曾就『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及『受限制表決控權人』的申請和新牌照申請人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當中某些繁複和過時的限制表達關注,諮詢文件中的建議回應了通訊局關注的重點。此外,建議亦有助簡化通訊局的行政工作,讓局方可專注處理重要和適切的規管事宜。」

  下文摘述通訊局對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所提出的意見。

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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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局認為,現時《廣播條例》(第562章)關於「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定義和《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A部關於「喪失資格的人」的定義涵蓋範圍太廣,某些法團及人士和相關「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僅有些微聯繫,亦被納入涵蓋範圍內,即使該些聯繫與避免媒體壟斷、利益衝突和編輯觀點單一化等目的並無關係。

  有鑑於此,商經局建議刪除部分「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類別,以及收窄「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下「相聯者」定義中「親屬」的範圍,是合理和有需要的。此舉可理順現時「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過寬的涵蓋範圍,有助減輕持牌人須符合規定的負擔。此外,由於三種最普及的廣播服務(即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收費電視」)和聲音廣播服務)的持牌人將依舊是「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喪失資格的人」,並會繼續不符合互相擁有牌照或行使控制的資格,通訊局預料上述建議將不會增加媒體壟斷或編輯觀點單一化的風險。因此,通訊局支持商經局的有關建議。

外資控制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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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非香港居民(即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事先得到通訊局批准,方可持有免費電視持牌人2%、6%、10%及以上的表決控制權。根據通訊局過往實施條例的經驗,有意投資香港免費電視市場的外來投資者一直大不乏人,他們純粹以投資為目的,無意干預或參與免費電視持牌人的日常業務。通訊局認為,把受限制表決控權人須事先得到通訊局批准的持股量門檻起點定於2%,實屬偏低。

  商經局建議把須得到通訊局批准的持股量門檻調整至5%、10%、15%及以上,應有助減輕持牌人須符合規定的負擔及簡化通訊局的行政工作。即使建議調整外資持股量的門檻水平,通訊局備悉免費電視外資控制權的限制(包括持牌人、其董事及主要人員的居港規定和扣減非香港居民在持牌人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控制權的規定)將維持不變,本地觀眾的利益仍可得到足夠的保障。因此,通訊局支持商經局的有關建議。

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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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今的廣播市場競爭激烈,經營電視台或電台需要龐大的資本投資及經常性資源。因此,擁有充足和穩定的財政支持對持牌人甚為重要。商經局建議刪除免費電視持牌人和聲音廣播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現行規定,將有助簡化牌照申請程序、減輕新牌照申請人的負擔,並讓持牌人可更靈活地安排其企業架構和開拓其他有關的商機,以引入不同財源支持其電視台/電台的營運。

  雖然建議刪除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但持牌人若有股權結構的變動,依舊須事先得到通訊局批准。此外,通訊局將繼續行使根據《廣播條例》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相關條文賦予的法定權力,在有需要時可就持牌人的控制和管理上的事宜作出調查,並就任何違反相關條款及規定的個案施加適當的懲處。因此,通訊局支持商經局的建議。

發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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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時就不同普及程度的廣播服務而實施的兩層牌照審批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因此,通訊局支持商經局的建議,維持現行制度。

  發言人補充:「商經局今次進行的檢討,與通訊局擬放寬其業務守則所施加的規管限制,為廣播持牌人提供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兩者方向一致。通訊局已就間接宣傳的建議放寬措施諮詢公眾,目標是在二○一八年年中完成檢討工作。」
 
2018年5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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