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醫療專業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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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護理及輔助醫療專業人士一直要求政府修改相關條例,以加強香港護士管理局及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公信力、透明度及管治能力,並達致專業自主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前立法局早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包括增訂第3(2)(ca)條以規定香港護士管理局其中六名成員須由註冊護士及登記護士根據該條例規定的方式互相推選產生,但這條文至今仍未實施,當局為實施該條文而進行的工作進展,以及該條文的實施時間表為何;及

(二)會否考慮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規定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均必須分別由來自有關輔助醫療專業的人士擔任,以體現專業自主;如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公布《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策略檢討)。策略檢討主要涵蓋十三個需要進行法定註冊的醫療專業,包括護士及五個專職醫療專業(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務化驗師、視光師和放射技師)。策略檢討分別就有關醫療專業的人力規劃以及專業規管和發展事宜各作出五項建議。策略檢討亦有檢視個別專業的關注事項。

  就醫療專業規管機構(規管機構)的組成方面,策略檢討建議這些規管機構的組成中,必須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委員為業外人士,以增加規管機構的公信力和問責性。策略檢討認為有關規管機構可在有需要時提出改善其組成的建議,確保有適量業外人士參與。

  食物及衞生局將會於短期內邀請醫療專業規管機構(包括香港護士管理局以及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其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跟進及考慮策略檢討的建議及業界所關注的事項,在諮詢業界後提交建議。政府會考慮個別專業的情況、現時的環境、國際慣例,以及推行有關建議可能涉及的法例修訂,全面檢視現行規管各個醫療專業的法例。

(一)在進行策略檢討的過程中,我們了解護理業界十分關注在香港護士管理局引入六名經選舉產生的委員的進度。

  當《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制定後,政府在着手草擬附屬法例以推選六名香港護士管理局成員期間,法律意見進一步指出《護士註冊條例》需要先作出適當的修訂,包括於主體法例中加入更清晰的賦權條文,說明撤銷推選委員資格的情況,有關的附屬法例才可引入。

  正如上文所及,食物及衞生局將會邀請香港護士管理局向政府提交建議,以跟進策略檢討的建議及相關事宜,屆時有關《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中尚未實施條文的問題,將可一併處理。

(二)在進行策略檢討的過程中,業界亦有反映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應由所屬專職醫療人員出任。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條例)第5條訂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即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務化驗師、視光師和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必須從管理局成員中委任。條例第3條訂明,管理局的組成不多於18人,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過四名公職人員、來自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理工大學各一名合共三名人士、來自每個輔助醫療專業各一名合共五名人士,以及其他四名非公職人員。條例第5條規定行政長官從管理局成員中委任一名主席,但該名人士不能是「從每個輔助醫療專業中各一名」委任的管理局成員。

  現時, 管理委員會主席是以個人身分獲得委任,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人選的能力、專長、經驗、誠信和對公眾服務的承擔。人選的專業背景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委任的決定經考慮全面的因素後作出。

  正如上文所及,食物及衞生局將會邀請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其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建議,跟進策略檢討的建議及相關事宜,包括有關其組成的建議。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