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對安老院施加的離地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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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第20條規定,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處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24米。有市民指出,安老院舍宿位供不應求的問題近年隨著香港人口不斷老化而越來越嚴重,但該條文窒礙了安老院舍宿位的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上述條文訂明,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藉送達安老院經營者的書面通知,批准該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免受該條文所限,署長在過去十年有否作出此項批准;如有,批准的理由及其他詳情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對其他有較多長者留宿的建築物(例如醫院)施加離地高度限制;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及,政府會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貫徹落實「一地多用」的多層發展模式,政府會否一律批准設於共用高層建築物的安老院免受該條文所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盡快修訂《安老院規例》,放寬對安老院施加的離地高度限制;如會,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規管。根據《安老院規例》第20(1)條,除第20(2)條另有規定外,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處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24米。此規定是基於保障長者住客安全的考慮。截至二○一八年三月底,全港共有734間安老院,其中726間屬高度照顧院舍。當中不少長者住客需要使用輪椅甚至長期臥床,若遇上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他們在逃生時需要極大協助,消防人員和其他救援隊伍要護送大量行動不便及體弱的長者疏散到地面的難度亦不容忽視。因此,訂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長者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縮短消防人員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時間。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安老院規例》第20(2)條,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藉送達經營者的書面通知,批准該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可處於通知內所示的離地面超過24米的高度。過去十年,社署沒有接獲按上述條文而作出的申請。

(二)目前,醫院的高度不受現行法例限制。由於醫院一般座落於獨立及特別興建的處所,整幢建築物內的設施屬單一管理,加上處所的耐火結構、走火通道設計和消防裝置及設備等均須符合相關的規定,因此在發生火警時能有效控制火勢蔓延及濃煙擴散。醫院病人亦可暫時疏散到同一樓層而未受火警影響的位置。

(三)及(四)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及,政府會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貫徹落實「一地多用」的多層發展模式。政府在規劃多用途設施大樓時,會將安老院設置於離地面不超過24米的樓層,而其他不受類似高度限制的服務單位或設施則會設於較高樓層,以達至地盡其用的效果。
 
  如上所述,訂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長者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縮短消防人員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時間。由於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涉及安全考慮,是否放寬有關規定需要仔細研究。同時,政府會繼續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增加資助安老宿位。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