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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保障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及電子商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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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保障在網上購買貨品及服務(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以及電子商貿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每年(1)網購的人次、(2)網購的滲透率、(3)網上零售銷貨總值,以及﹙4)網購人均消費額;如有,詳情為何(以表列出);如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有關網購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性質列出分項數字;該等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只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開設帳戶而沒有辦理商業登記或開設實體店的網店,以及當局有否主動監察這類網店的經營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經濟發展委員會轄下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工作小組於二○一五年五月成立了電子商貿專家小組,該專家小組現時的成員名單為何,以及至今(1)舉行的會議次數、(2)進行了甚麼具體工作、(3)就促進電子商貿提出了甚麼建議,以及(4)取得了甚麼成果;及 

(四)當局有否監察和硏究本港及世界各地的電子商貿發展趨勢,並檢視現行法例和監管機制能否與時並進,以便有效地保障網購人士的消費者權益,以及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部分,經諮詢創新及科技局、政府統計處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統計處分別於二○一四年六月至八月和二○一六年四月至七月進行「有關資訊科技使用情況和普及程度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搜集包括有關網上購物服務使用情況的資料,相關統計數字列於附件一。政府統計處沒有統計網上零售銷貨總值。 

(二)消費者如與網上商戶發生糾紛,除了可向消委會等機構求助之外,其權益亦受到不同法例保障,包括《商品說明條例》。該條例由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和誤導性遺漏等,對網上及實體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香港海關(海關)為《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另一方面,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就《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根據該兩條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禁止不良營商手法的條文執法。消委會、海關及通訊局接獲有關網上消費的投訴數字列於附件二。消委會、海關及通訊局並沒有統計涉及只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開設帳戶而沒有辦理商業登記或開設實體店的網店的投訴數字。根據消委會在二○一六年發表有關網上消費的研究報告,本港網上消費者的滿意度甚高,表示對網上購物有信心的受訪者有百分之七十九,而表示滿意及非常滿意的受訪者更高達百分之九十八。執法機關對於每宗接獲的舉報,不論其銷售渠道,均會作出所需的跟進,亦會主動留意網上商業活動。 

(三)經濟發展委員會轄下的「製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創意產業工作小組」於二○一五年五月成立由電子商貿界別、本地企業、相關政府及公共機構組成的「電子商貿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研究電子商貿在香港的發展潛力。專家小組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及多次約見業界及相關團體,就推動電子商貿發展的政策或措施交換意見。專家小組在二○一六年年底初步草擬加強本港電子商貿發展的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創新及科技局及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正研究有關建議構思。 

(四)正如上文第二部分所述,政府相關部門一直留意電子商貿的監管情況,密切監察網上的銷售行為,以及按不同法例對網上不良營商手法積極執法,致力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