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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特區政府致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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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今年二月,一名香港女子在台灣旅行期間失蹤。據報,台灣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該女子已遇害,並懷疑與該女子一同赴台並隨後獨自返港的香港男子是兇手。按一般法律原則,除非有證據顯示該疑犯的某些行為(例如策劃謀殺)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庭未必有權審理該宗在香港境外發生的案件。此外,香港政府與台灣當局尚未根據《逃犯條例》(第503章)簽訂移交逃犯協定,香港的執法當局恐怕不可把該名擁有香港居留權疑兇移交台灣當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香港警方及律政司處理上述案件至今的進展為何;
 
(二) 何時可確定該案件會由香港抑或台灣法庭審理;
 
(三) 除了該名疑犯自願赴台外,有否任何政策、法例及程序可作為政府把他移送往台灣受審的依據;若有,詳情為何;
 
(四) 香港律政司及警方可否及有否在偵查案件(包括搜證)方面向台灣當局提供協助;若可以及有提供協助,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當局會於何時及如何堵塞導致港、台的當局未能相互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以免干犯極嚴重罪行的罪犯逍遙法外?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一直致力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合作打擊罪行。根據《基本法》第95及96條,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及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在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積極拓展有關安排,透過與更多的司法管轄區簽署相關協定,建立更廣闊的司法互助網絡。至今,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註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註二)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現時,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
 
  此外,香港警方及其他執法部門不時會與其他地方的對口單位聯絡和合作,交換情報,以打擊罪行。雙方在聯絡和合作時,均須嚴格遵守各自的法律和規定。
   
  特區政府非常關注和重視問題中所提及的案件。警方與律政司就案件一直保持緊密聯繫,共同研究合適的處理方法,警方亦於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派員到台灣跟進相關事件,並在死者遺體被運返香港後,於四月四日由法醫官進行驗屍,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證據。由於這宗案件涉及兩個司法管轄區,我們必須清楚和詳細調查在兩個司法管轄區內所發生的事情、所涉及的罪行,以及所搜集的證據,才可進一步研究如何處理和跟進有關案件。案件的調查工作和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現時,香港與台灣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第503章《逃犯條例》訂明,上述條例不適用於「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特區政府現正努力工作,積極處理這宗跨越兩個司法管轄區的案件。現時涉案人已被香港警方拘捕及按法庭命令被羈押。警方會依照香港法律按其職權範圍及搜證的實際情況,認真處理案件。律政司亦會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研究如何對案件作出適當的處理。由於案件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我們不適宜在現階段公開處理案件的細節。

註一:阿根廷、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馬來西亞、蒙古國、荷蘭、新西蘭、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斯里蘭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及烏克蘭。
 
註二:澳洲、加拿大、捷克、法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及美國。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