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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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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落實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十月《施政報告》的措施,為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額外稅務扣減,以鼓勵更多企業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
   
  我們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因應本港實際需要,就額外稅務扣減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研發活動」的定義,將沿用現行《稅務條例》第16B(4)(a)條對「研究和開發」的定義。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定義,則是指在香港進行的「研發活動」,涵蓋在科學及技術領域上的原創性研究和應用研究等活動,但不包括市場、工商和管理事務的研究,亦不包括一些不涉及改進科技的創新活動,例如效率調查、銷售推廣等。以上定義與國際慣常做法一致;
 
(二)總括而言,企業的研發開支,將會劃分為可獲100%稅務扣減的「甲類開支」,或可獲額外稅務扣減的「乙類開支」;
 
(三)「乙類開支」分為就「合資格研發活動」支付給「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和企業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所產生的「合資格開支」。上述款項及開支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300%稅務扣減,餘額亦可獲200%扣減。額外扣稅金額不設上限;
 
(四)企業就不屬「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其他研發活動引致的開支或款項,例如支付給外地大學或學院,或「指定本地研究機構」進行市場、工商和管理事務的研究、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等;以及企業就「合資格研發活動」引致的非「合資格開支」的研發開支,例如董事薪酬、租用或維修工業裝置或機械而支付的費用等,將列作「甲類開支」,仍可獲100%稅務扣減,與現行《稅務條例》的安排相稱。因此,擬議的額外稅務扣減制度不會為業界帶來任何負面影響;以及
 
(五)為保障公帑和符合相關的國際稅務規則,我們亦會提交其他保障及雜項的修訂,以處理例如撥款及津貼,及防止人為提價申索等事宜。
 
  為防止因不當申領扣稅而可能導致的收入損失,我們亦建議授權稅務局局長,就申索研發扣稅及事先裁定的申請,諮詢創新科技署署長的意見;以及授權創新科技署署長,為稅務扣減目的,指定任何位於香港的大學或學院,或任何其他在香港承辦「合資格研發活動」的機構、協會、組織或法團,成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主席,擬議的額外稅務扣減制度有助提升香港作為研發基地的競爭力,從而吸引企業在港作更多研發投資,推動本地研發活動和培育本地研發人才。我們已就立法建議諮詢業界、會計及稅務專業團體,以及創新、科技及再工業化委員會,他們普遍歡迎建議。今年一月,我們亦已經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介紹有關建議,並獲得委員普遍支持。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便額外稅務扣減制度可在二○一八年落實,讓企業能早日受惠。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