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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解僱因工受傷僱員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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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四月三十日)提醒所有僱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在未得到勞工處處長(處長)的同意,僱主在下列情況下解僱因工受傷的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均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一)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三天時:

     在工傷病假完畢及僱主付清補償款項前。

  (二)當僱員受傷引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三天,或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

     (i) 在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前;或
     (ii) 在勞資雙方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前;或
     (iii) 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或「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或10)前, 

     以上三種情況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當發現違例個案,勞工處會迅速展開調查,如有足夠證據,勞工處會對違例僱主提出檢控。今年有兩名僱主因違反《條例》的規定終止受傷僱員的僱傭合約而被檢控並分別被法院判罰三萬元。
 
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