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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6)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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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6)公告》(《公告》)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刊憲。
 
  《公告》根據《稅務條例》第20AC(5)段,在《稅務條例》附表16第1部的指明交易列表中,新增一項交易;以及在《稅務條例》附表16第2部加入相關定義,以鼓勵離岸風險投資基金參與政府新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
 
  許多離岸風險投資基金擔心在現行稅制下,若參與「創科創投基金」,與政府作共同投資,將喪失利得稅稅項豁免資格,即其於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全部投資利潤,可能成為應課稅利潤,窒礙他們參與「創科創投基金」的意欲。
 
  政府發言人表示:「擬議的修訂可以釋除離岸風險投資基金對參與『創科創投基金』的稅務疑慮,從而帶動私營機構對本地創科初創企業作更多投資,為本港締造更具活力的創科生態環境。」
 
  政府在二○一七年成立「創科創投基金」,並將與獲選的夥伴風險投資基金以大約1:2的整體比例,共同投資於本地創科初創企業。
 
  公告將於五月二日提交立法會省覽,待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後,由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1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