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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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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以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匯集器官捐贈。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說:「活體捐贈為正在等候遺體捐贈器官移植的人士提供另一選擇,並可增加現有的器官供應。在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雖已找到願意作活體捐贈的親人,但該捐贈人卻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而不能捐出器官。配對捐贈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

  在配對捐贈安排下,一組在醫學上確認為不相容的捐贈人與受贈人,可與另一組同為不相容的捐受雙方互相捐出器官,從而令兩名病人均可接受合適的器官。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第5D(1)(c)條,在進行活體器官移植前,捐贈人必須是並非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該項擬進行的器官切除。在配對或匯集器官捐贈的情況下,第一組的捐贈人會因其原本打算捐贈的受贈人將接收由另一組不相識的捐贈人捐出的器官,方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由於《條例》並無定義「引誘」一詞,因此政府有意修訂《條例》,以釐清法律上配對器官捐贈是否涉及引誘的任何不明確之處。

  發言人說:「醫院管理局建議推行一項自願參與的腎臟配對捐贈試驗計劃。第一組不相容的組合(《條例草案》下稱為『兩人組合』)的捐贈人會向第二個兩人組合的受益人捐出器官,而第二個兩人組合的捐贈人會向第一個兩人組合的受益人捐出器官。」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