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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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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在二零一四年生效的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中的若干條文,使其更清晰和易於實施,並使在香港營商更為方便。

  新《公司條例》在二零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為在香港成立和營運的公司提供現代化的法律框架,並引入多項簡化法定程序、減低公司合規成本,以及照顧中小型企業需要的措施。新條例實施以來一直運作順暢,達到加強企業管治、確保妥善規管、方便營商,以及使公司法例現代化的政策目標。

  根據條例實施後的運作經驗和各持份者的意見,我們認為須要修訂條例中的若干條文。修例建議主要屬技術性質的修訂,並可概括分為兩大類別。

(一)為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而作出的修訂

  第一類別建議的修訂涉及兩方面的事宜,分別是擴大現時簡明財務報表的涵蓋範圍;以及更新條例中與會計相關的條文。

  就擴大現時簡明財務報表的涵蓋範圍方面,條例訂明,符合指定規模準則的中小企集團公司,可擬備簡明財務報表。根據豁免措施,合資格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可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擬備簡明財務報表,在擬備核數師報告和董事報告時須符合的規定也較為寬鬆。

  我們考慮到運作經驗及與相關持份者商討後,認為可給予符合規模準則的中小企更大彈性,以減低合規成本。我們建議讓另外兩類法團集團的控權公司也可受惠於擬備財務報表豁免措施。該兩類法團集團分別為:

(i)由小型私人公司和小型擔保公司組成的集團,惟該集團的控權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屬公司均須符合規模準則;以及

(ii)集團內有非香港附屬公司的小型私人公司集團或小型擔保公司集團,惟該集團的控權公司和旗下所有附屬公司,包括非香港附屬公司,均須符合規模準則。

  另一項屬於反映新條例實施後的新發展而作出的修訂,是因應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新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更新條例與會計準則相關的條文中有關「控權公司」及「母企業」的定義,以反映最新的會計準則。

(二)為釐清政策原意或刪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處的修訂

  第二類別的修訂,是為釐清政策原意或刪除不清晰或不一致之處的修訂。當中主要建議包括劃一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方面的責任、劃一財務報表的罰則條文,以及精簡和釐清條文以助合規。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均對本地公司須展示公司名稱作出詳細規定,但沒有就非香港公司作出相應規定。我們建議賦權財政司司長,就非香港公司須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訂立規例,劃一非香港公司和本地公司在這方面的責任。

  另外,現時就修改財務報表相關罪行所訂的罰則水平,低於就原財務報表相關罪行所訂的罰則水平。政府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審議有關附屬法例時,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承諾在條例下一輪修訂工作中,檢討和刪除相關罰則水平不一致的情況。因此我們現建議修訂有關條文,劃一相關罪行經定罪後的罰則水平。

  就精簡和釐清條文以助合規方面,則包括一系列的修訂,例如若控權公司本身是全資附屬公司,可選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以及就有關控權公司須在董事報告載列其附屬企業的董事姓名的規定,讓控權公司可選擇在其網站提供有關資料,或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有關名冊以供查閱。

  我們已就有關修例建議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包括專業團體和商會等,以及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他們大致支持建議。我希望議員支持上述建議。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建議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修訂條例。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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