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諮詢文件(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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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一個小組委員會今日(四月二十五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原告人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等事項,諮詢公眾意見。

  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偉文資深大律師於記者會上表示,諮詢文件旨在找出現行法律與常規做法在評估損害賠償方面有何問題,特別是在人身傷害個案中評估原告人的未來金錢損失方面。
     
  他說:「目的是以便考慮是否需要改革,以容許法庭判給以按期形式支付補償未來金錢損失的賠款,而如需要改革,小組委員會會提出適當的改革建議。」
      
  他表示,小組委員會曾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愛爾蘭、其他歐洲國家、美國和新加坡)的經驗,當考慮香港引入相關法例是否適宜和可行時,這些經驗可作參考。
      
  小組委員會希望提出一些關注事項,邀請公眾就若干開放式問題提交看法,以蒐集公眾和持份者的意見。

  諮詢文件中,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考慮是否需要設立機制,在適當期間訂定折扣率;應賦權誰人或哪個主管當局負責訂定折扣率,並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應否獲賦權訂定和定期修訂此折扣率等事宜,諮詢公眾意見。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下,法庭會在審訊時判給整筆款項,以補償原告人持續入息的損失(該項持續入息是指假設原告人沒有蒙受傷害而原本在未來會賺得的款項),以及彌補原告人因受傷害而於未來持續招致的連串必要支出。
         
  法庭所評估的損害賠償必須是一次過整筆支付的,但符合條件而可獲判給暫定損害賠償的個案則屬例外。至於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法庭可按照與過去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相同的基準,即回復原狀(restitutio in integrum)或十足補償損失基準予以判給。
      
  梁偉文說:「對法庭而言,這項工作相當困難,原因是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法庭必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的賺取收入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損害賠償的評估亦必須以整筆款項方式執行,日後不會再作檢討。」

  他表示,這傳統方式帶來不可避免的問題,即就未來金錢損失判給的整筆款項不是太少便是太多,並且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
      
  另一項與按期付款有關的重要問題,是應否設立機制,以訂定和檢討人身傷害個案中為評估損害賠償而採用的推定投資回報率,並需考慮這機制是否可行及適切。判給的整筆款項只會就原告人未來所出現的入息和支出而作扣減。折扣的計算,是以能合理地預期該筆損害賠償款項如用於投資可得的推定回報率為準,而投資的方式須使原告人能夠在整段期間彌補其損失的總額。

  此外,小組委員會也研究是否適宜設立機制,容許收取按期付款的受償人的受養人,在受償人提早死亡(即在其估計工作壽命剩餘期間死亡,而其估計工作壽命因被告人有責任造成的傷害而已遭縮短)的情況下,以「失去生活依靠」為由而提出申索。
      
  總括來說,諮詢文件列出的主要問題是,儘管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在各方面運作上的可行性,但作為原則而言,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在這問題的前提下,小組委員會邀請公眾就以下的重要問題提交意見書:

(一)法庭應否獲立法賦予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二)折扣率的訂定和發布應採用甚麼機制?

(三)對於法庭判給和檢討按期付款令的權力,應施加甚麼考慮因素和限制(如有的話)?

(四)出現甚麼情況便可檢討按期付款令及相關或有事件,而現行判給損害賠償的體制應否與按期付款令的體制並存?

(五)法庭在作出按期付款令之前,應否考慮付款方的穩健程度、提供資金選項和合適性?
          
  所有意見請於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以郵遞(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達法改會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人士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亦可按上述地址往法改會秘書處索取文本。



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