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關愛共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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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政司司長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發表的《2018-201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若干共享成果措施,包括(i)寬減上個財政年度75%的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以3萬元為上限)、(ii)寬免本財政年度4季的差餉(以每個物業每季2,500元為上限)、(iii)向每個有需要的學生一次過發放2,000元津貼,以及(iv)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人士,發放金額相當於兩個月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標準金額、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司長於上月二十三日公布關愛共享計劃(共享計劃),讓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士每人可獲一筆為數4,000元的款項,或4,000元與上述共享成果措施下獲得的款項之間的差額。共享計劃會由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在職辦)負責執行。關於共享計劃的詳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領取社會保障的人士在上述共享成果措施下可獲得的款項如不足4,000元,便會在共享計劃下自動獲發該不足之數,其他合資格人士向該計劃提出申請的程序為何;當局預期該計劃何時發放款項;
 
(二)鑑於擁有自住物業但已獲得的差餉寬免少於4,000元的人士可在共享計劃下獲發4,000元與差餉寬免之間的差額,在職辦會如何計算只擁有部分物業業權的人士已獲得的差餉寬免;
 
(三)已獲發放上述2,000元津貼並合資格向共享計劃提出申請的學生在該計劃下可獲發4,000元,還是2,000元(即兩者之間的差額);
 
(四)鑑於物業業主和佔用人可自行商定由哪方負責支付差餉,因此差餉寬免措施的得益者未必是業主,未有從寬免措施中得益的業主可否在共享計劃下申領4,000元;若否,理據為何;
 
(五)鑑於現時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通知書》)未載有可供核實物業業主身份的資料(例如香港身份證號碼),當在職辦人員發現某些《通知書》所載的業主姓名與共享計劃的某申請人相同時,會如何確定該等業主與該申請人是否同一人;及
 
(六)有否評估,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相關法例,稅務局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可否把其管有的薪俸稅及差餉相關資料轉交在職辦以供審批共享計劃的申請;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當局有何解決方法,以執行共享計劃?
 
答覆:
 
主席:
 
  財政司司長在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財政預算案(預算案)提出一系列措施,與市民共享經濟成果,並在三月二十三日宣布推出「關愛共享計劃」(計劃),擴闊共享成果措施的覆蓋面,讓更多市民受惠。
 
  政府在四月二十日已就該計劃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並把常見問題上載於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職津處)網頁,讓市民了解細節。就胡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職津處正為落實計劃積極準備,以期最早在明年二月一日開始接受申請,並預計在明年四月核准首批申請。
 
(二)有關計劃以個人名義申請,因此,共同擁有物業的人士必須分別提出申請。如符合計劃的申請資格,他們各自可獲發放的款額,將為4,000元扣除申請人各自申報並按比例攤分的自住物業差餉寬減及薪俸稅退稅(如有的話)後的餘額。
 
(三)年滿18歲的學生,若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款額,不受財政預算案宣布向有需要的學生一次過發放每人2,000元的津貼影響。
 
(四)任何人士如擁有物業而非作自住用途,在計劃下會被視為擁有非自住物業,因而不符合資格。正如財政司司長在公布計劃時表示,制定計劃的考慮包括善用公帑,確保有針對性地與市民分享年度盈餘。
 
(五)及(六)職津處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審批申請。申請人須就其擁有物業並作自住用途作出聲明,並須在申請表上表明同意授權職津處向土地註冊處核實其擁有物業的資料,以及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核實有關物業二零一八至一九全年的差餉寬減額資料。
 
  此外,有關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表明同意授權職津處向稅務局要求提供其繳交二零一七/一八課稅年度薪俸稅的資料(如有的話)。



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