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設立警察操守資料庫議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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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設立警察操守資料庫」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多謝議員的發言。
 
  鄭松泰議員的原議案,指「被定罪及遭免職的警員或會成為社會治安的隱患」,這一個形容不但誇大、譁眾取寵,更挑撥社會對立。我首先必須指出,每年因定罪而遭免職的警務人員,是一個少的數目。由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平均每年因定罪而遭免職的警務人員是11位,佔整個警隊的0.00037。而警方對警務人員違法的行為,雖然只佔少數,但都不會容忍的,會嚴肅查處。
 
  在政治中立方面,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都堅守政治中立的原則。剛才我在開場發言的時候都指出,《警察通例》規定,除非在若干特定的情況下,警務人員不可以參與政治活動,以免影響他們執行職務及市民的觀感。我們的制度已經有清晰和嚴格的要求,確保警務人員保持政治中立。
 
  近年,社會氣氛趨向政治化。有些人因自己的政治立場,每每扣上帽子,動輒聲稱警方的拘捕有政治目的,無視被捕者的行為本身是違反法律。這些指控是政治的宣洩。警隊是一個專業執法部門,職責是維護法紀。警方對所有違法行為都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所有市民,執法不論陣營、不論政治傾向。警方只會在有人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才按法律作出拘捕。事實上,在被捕及定罪的人中,不時都有支持政府立場的人,亦有反對政府立場的人,這正正代表警隊的執法公正、不偏不倚。至於所謂「警方打壓社會運動」、「胡亂逮捕及起訴」等等批評,是不顧事實的隨意指控。被捕人士的政治立場絕對不是提出檢控考慮的原因;檢控與支持或反對政府或其他立場無關,檢控純粹是針對犯法行為。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都必須守法。若有違法的行為,須負上法律責任。所有控罪都會按照律政司《檢控守則》作出。
 
  剛才的發言中,有議員要求改變現時處理投訴警察的制度,亦有信任和支持現有制度的。主席,現行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套公平、公正的安排,能確保公眾對警隊成員的投訴得到有效的處理。事實上,我們過去已就投訴警察制度進行了不少的討論。投訴警察制度在各地都按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而設定,沒有一個單一的世界制度。有些地方由警隊專責部門負責調查及處理所有投訴、有些地方設有獨立調查投訴機構,亦有地方採納類似香港的兩層投訴架構。各地均會按自己的特定情況,制定適合的機制。議員提出的議案,無視本地制度的成效,雖然有調查顯示香港的制度獲大多數人表示滿意,仍被形容為「不值得信任」,這一種說法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對於議員質疑投訴警察課「自己人查自己人」會包庇同僚,我理解這個看法的出發點,但現行的獨立監警會,正正是要確保調查是公平公正和全面的。監警會成員來自是社會的獨立人士。有直系親屬為警務人員的人士,不能成為監警會委員,確保所有委員都會獨立監察每一宗調查個案。每宗須匯報投訴的調查檔案及報告,都全部交予監警會審閲。在《監警會條例》下,監警會有法定權力,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提供更多資料,可會見證人,甚至發還個案重新調查等等。每年警隊都有主動檢控違法的警務人員,這都表示警隊是有決心和意志處理自己的內部問題。我重申,投訴警察課的運作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該課人員大都曾受刑事偵緝訓練,具有豐富的刑事調查知識、技巧及經驗,有能力處理不同的投訴個案,包括涉及刑事指控的個案,所以該課可有效地調查所有個案,特別是涉及刑事指控的案件。
   
  有議員關注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會削弱了投訴警察制度的可靠性。這一點,政府在過去已多次説明,《監警會條例》為香港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制衡措施,使監警會可充分發揮它的監察功能。現時有關投訴的調查由投訴警察課專業的調查員調查,而監警會負責覆核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可以提出質詢,要求重新調查及作出系統或政策上的建議。在二○一六/一七年度監警會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或建議的數字為994項,當中574項獲投訴課接納,其餘則經由雙方討論後,由投訴警察課滿意解釋及解決。這正正反映投訴警察課的現有制度行之有效,有獨立性、有責任性及完整性,能確保公眾對警隊成員的投訴得到公平公正處理。
 
  為加強市民對兩層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投訴警察課近年不斷提升透明度,包括推行數碼電話錄音系統,以載錄投訴警察課人員與投訴人、被投訴者及證人所有有關投訴調查的電話談話內容,以及在投訴警察課安裝閉路電視及錄影設備。監警會亦積極透過不同途徑,包括到訪各區的撲滅罪行委員會、學校,以及與關注團體保持聯繫,向持份者及公眾介紹監警會的職能,進一步加深市民對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的了解。這些措施均有助監警會繼續保持高透明度,加強市民對其獨立運作及公平公正處理投訴的信心。
 
  主席,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所說,警方明白公衆對警務人員的操守有很高的期望。警隊本身高度重視人員的紀律和操守,並在「教育及培養誠信文化」、「管治及監察」、「懲治及阻嚇」和「融入及支援」四個方面,積極及持續推行誠信管理工作。例如,警隊在入職及在職訓練課程、晉升遴選面試,以及「實踐價值觀」工作坊,均加入誠信管理元素,要求人員無論如何均必須對個人誠信和操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此外,警隊已增強前線督導人員在調查方面的訓練,令有關人員能就涉及誠信問題的個案進行嚴緊的刑事調查及紀律覆檢,並且加強推廣「個人再融入計劃」,向曾涉及誠信問題的警隊成員提供更適合的支援及輔導。警方管理層不斷提升誠信管理,把它做得更加有針對性。
 
  主席,警隊擁有近三萬名紀律人員,而每年因定罪而遭免職的正規警務人員佔整體的0.00037。絕大部分警務人員不但嚴守法紀,更不斷為治安努力和貢獻。香港的警隊是一支專業、優秀、廉潔的隊伍。警隊會繼續鞏固及奉行誠信、公正、無私和專業精神等各方面的核心價值觀,去持續加強市民對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的信心與信任。
 
  鄭議員的動議,將0.00037極少數犯罪的警務人員,負面標籤警隊,無視警隊為治安所作的努力及付出,醜化一直為香港低罪案率作出貢獻的警隊,歪曲他們為「香港社會治安的隱患」。我反對他的做法,反對他的觀點,反對這個立場,所以我反對他提出「設立公開資料庫」的動議。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批評警隊濫權,要求設立獨立於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要求改變現有監警會的制度。我認為他的觀點以偏概全,無視現時兩層投訴警察制度的成效,無視監警會本身的獨立性和法定性。因此,我懇請議員反對鄭議員的原議案及涂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