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前紀律部隊人員逾期未遷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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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公務員房屋福利政策,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前獲聘的合資格海外人員,或屬於總薪級表第45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本地人員,可獲編配高級公務員宿舍。另外,紀律部隊的已婚人員在資源許可下可獲編配部門宿舍。據報,現時有不少已退休或離職的紀律部隊人員 (包括被革職的前警員)逾期多年仍未遷出部門宿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別有多少名已被革職或迫令退休的人士逾期未遷出高級公務員宿舍及部門宿舍,以及他們未遷出的理由為何;

(二)現時有多少名逾期未遷出宿舍的人士,並按他們(i)退休/離職前所屬部門、(ii)逾期多久及(iii)佔用單位所屬每月市值租金組別(每組的範圍為5 000元)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政府採取甚麼程序收回逾期未交還的宿舍單位;逾期未遷出宿舍的人士自何時起須支付市值租金,以及政府會採取甚麼程序向他們追討欠繳租金?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有11名已退休或離職的紀律部隊人員,及10名被革職或迫令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在寬限期過後未有獲得部門首長批准額外延期而未遷出紀律部隊宿舍(佔整體紀律部隊宿舍總數約0.1%);高級公務員宿舍方面沒有類似個案。

  該21宗個案涉及香港警務處及懲教署的前紀律部隊人員。他們在寬限期過後的居留時間平均約25個月。有關單位每月市值租金組別為10 000元至15 000元(13宗),及15 000元至20 000元(八宗)。

(三)根據《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規例》,居住在部門宿舍的紀律部隊人員,由離職或開始退休前假期起,便不再符合居住部門宿舍的資格,須於兩個月內遷離宿舍。假如該人員循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申請入住公共房屋,兩個月的寬限期將由簽署獲編配公屋租約,又或所有申請均不成功而被取消的日期起計算。如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遷出,部門首長可視乎該人員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把限期延長一個月。至於被革職的紀律部隊人員,則須於一個月內遷離宿舍。

  假如已退休或離職人員無法在三個月的延長寬限期內遷出宿舍,又或被革職人員未能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遷出宿舍,必須以書面向部門首長提出額外延長寬限期的申請,並提供理據以供部門首長考慮。根據上述規例,只有具特別的恩恤理由,部門首長才可批准額外再延長寬限期,並須在此額外再延長的寬限期向該人員收取由政府產業署評定的市值租金。如申請不獲批准,而該人員仍不遷出宿舍,有關個案將會轉介律政司,以展開着令遷出的程序。如有需要,律政司會向法庭申請遷出令。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