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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流產胎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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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文豪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婦女表示,由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不會就不足24周的流產胎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她們難以找到領有牌照的機構提供流產胎殯葬或火化服務。該等流產胎若沒有被父母領回,便會被醫管局當作醫療廢物並送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流產胎的總數,以及當中不足24周的流產胎數目;
 
(二)儘管政府聲稱寵物火化服務機構可為不足24周的流產胎進行火化,但有巿民表示絕大部分該等機構不願意提供流產胎火化服務,政府如何協助該等流產胎的父母獲得服務;
 
(三)現時有否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私營機構提供的不足24周流產胎火化服務;若有,是哪個部門;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食物及衞生局官員向本人表示,將有新的私營火葬設施提供不足24周的流產胎火化服務,該等設施須否領有相關牌照;若須,有否發牌時間表;是否知悉有關設施是否設於寺廟或道觀內或由有宗教背景的團體設置;
 
(五)鑑於天主教香港教區去年在歌連臣角聖十字天主教墳場設立名為「天使花園」的紀念花園,以安葬不足24周的流產胎,政府會否參考該做法,在公營墳場內設立安葬該類流產胎的紀念花園;若會,詳情(包括墳場選址及收費)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明確規定其醫護人員必須主動向流產婦人說明,未被領回的不足24周的流產胎將會被當作醫療廢物處理;醫管局會否考慮製作小冊子或以其他方式加強向流產婦人宣傳此項安排;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就公營醫院而言,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醫生會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8條為「非活產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條例》表格13)。下表列出過去五年,公營醫院的非活產嬰兒數目:
年份 公營醫院的非活產嬰兒數目
二○一三 112
二○一四 122
二○一五 125
二○一六 133
二○一七 128

  醫管局遵循載於香港婦產科學院的指引內有關「非活產嬰兒」的定義,即懷孕周數達24周或以上出生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如懷孕周數不詳,則定義為出生時體重逾500克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
   
  衞生署和醫管局沒有備存懷孕不足24周而流產的個案數目。
 
(二)至(四)為確保用以火化人體遺骸的場所的妥善運作,政府有必要透過法例規定火葬場只可提供火化服務予已獲得死亡證、醫生證明書、火葬許可證或火葬令等相關文件的人士。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6部,香港共有六個設於寺院/廟宇的私營火葬場。他們提供火葬服務予其成員或寄居者。不足24周的流產胎未能符合取得死亡證、醫生證明書、火葬許可證或火葬令的要求。
 
  另外,本港有私人公司可提供生物火化服務,按照相關條例(包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消防條例》(第95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土地契約等的條文規管。
 
(五)就協助流產胎父母妥善處理流產胎方面,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曾於去年年中審批天主教香港教區修訂其墳場管理和管轄規則的申請,容許天主教香港教區在其指定墳場內(墳墓用地以外劃定範圍),處理流產胎父母安放其流產胎的申請。目前,另有一私營墳場的營辦人向食環署提出有關申請,而該申請仍在處理中。政府曾積極接觸由宗教聯會營辦的私營墳場,以鼓勵更多私營墳場能提供安放流產胎的服務,供市民選擇。現時另有三個私營墳場的營辦人亦向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在其私營墳場內提供相關服務。如其他私營墳場的有關營辦人欲提出相關申請,亦可考慮根據《私營墳場規例》(第132BF章)第3條向食環署署長申請並呈交其制訂/修訂的墳場管理和管轄的規則,明文反映其意向及安排。礙於目前法律限制,食環署未能在其公營墳場內提供相類似的安排。
 
(六)若胎兒周數未達24周,醫管局轄下的婦產科部門在提供終止妊娠醫療程序時,會透過手術同意書的書面通知或以口頭方式向孕婦說明所有取出的組織會送交醫院病理部或依照慣常程序處理。在符合有關法例及公共衞生等條件的可行情況下,醫管局會讓父母領回流產胎處理,而不會視之為醫療廢物;而未被領回的流產胎,醫管局會按照有關法例妥善處理。如有需要,醫管局會考慮製作小冊子或以其他方式加強相關的資訊。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