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商戶設定現金券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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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有多位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向某些商戶購入不少現金券但未有留意或忘記現金券設有使用期限;當他們嘗試使用現金券時,遭有關商戶以現金券的有效期已過為由拒絕。該等市民認為,他們以現金購買等值現金券等同預繳式消費,因此商戶單方面為現金券設定使用期限的做法並不合理,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消費者委員會接獲消費者就使用現金券事宜的投訴宗數、有關商戶所屬行業,以及投訴的主要內容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各個有關的政府部門接獲現金券使用者針對商戶不當行為的舉報宗數、有關商戶所屬行業,以及舉報的主要內容為何;處理該等舉報的機制為何;該等政府部門有否研究多年來接獲的舉報有何特點,以及會否考慮加強監管商戶銷售現金券的行為;及

(三)會否考慮研究對商戶設定現金券使用期限施加限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會,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綜合回應如下: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禁止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條例》規定商戶不可(包括在銷售現金券時)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產品資料,或在接受付款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或合理時間內供應產品,否則即屬違法。

  自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香港海關(海關)共接獲一百五十七宗有關現金券涉嫌違反《條例》的投訴,有關數字載於表一。就行業而言,與餐飲或飲食業及一般零售店相關的投訴較多;投訴主要涉及虛假商品說明或不當地接受付款。

  此外,自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就現金券共收到五百三十九宗投訴,有關數字載於表二。就行業而言,與食品及飲品以及超級市場相關的投訴較多;投訴主要涉及未能使用已過期的現金券或因店鋪結業而未能使用現金券。

  消費者購買商戶發出的現金券屬預繳式消費。預繳式消費固然可為消費者及商戶帶來便利,但消費者也會面對一定風險。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現金券時,除了考慮商戶提供的優惠,亦應同時考慮有關條款與細則(例如商戶設定的使用限期),並審慎考慮自己的需要。消費者如認為個別合約中的條款不合理或影響其權益,而與商戶協商不果,可向消委會投訴、訴諸調解或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如有消費者認為商戶違反《條例》,可向海關舉報,海關會跟進調查。海關會繼續積極執行《條例》,從不同層面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