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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 打擊炒黃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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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每逢有受歡迎的表演活動舉行,相關的門票炒賣活動(俗稱「炒黃牛」)便十分猖獗。例如,近日有一系列「棟篤笑」表演的黃牛票索價高達原價的17倍,令向隅的市民非常不滿。另一方面,根據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的租用條款,只有當租用人選用城市售票網銷售門票,才須把每種票價的門票至少五分一撥作公開發售。然而,有不少私人場地的租用條款規定,租用人須把至少一半門票撥作公開發售。關於政府從政策、法例及執法層面打擊「炒黃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認真研究,規定在政府場地內舉行的活動的門票須以實名制方式出售,以及場地租用人必須把最少一半門票撥作公開發售;
 
(二)鑑於有市民批評,《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6條關於禁止「炒黃牛」的條文有漏洞(即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場所內進行的活動不受規管),以及所訂罰則過輕(即最高罰款二千元),政府會否考慮制定全面的法例杜絕「炒黃牛」,並提高有關罰則(例如增加最高罰款額或引入監禁刑罰),以加強阻嚇力;及
 
(三)儘管政府聲稱康文署有加派場館職員和保安人員於活動舉行期間在康文署轄下場館範圍巡查,以打擊「炒黃牛」,但現時絕大部分的兜售黃牛票活動在互聯網上進行,政府有何具體策略打擊網上「炒黃牛」,包括會否要求相關網站主動刪除「炒黃牛」相關資訊?
 
答覆:

代主席:

  根據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表演場地的租用條款,租用人如舉行收費活動並選用城市售票網銷售門票,每場節目在核准票價表上所列任何一種票價的門票的內銷門票,總數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註明屬於該種票價的座位一個指定的比例。該比例原本劃一為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但經檢討城市售票網的安排及不同場地的特性後,自二○○一年起將香港體育館(紅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伊館)的相關比例增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而其他場地則維持不變。上述變動是考慮到紅館及伊館座位數目較多,而且兩間體育館,特別是紅館的租用人多為以商業模式舉辦大型流行演唱會的娛樂製作公司,而有關節目一般涉及高昂的製作費用和承擔更大的財務風險;基於商業及實際考慮,需要爭取更多贊助商及合作單位支持。因此,有關租用人在銷售門票方面需要享有較大的彈性,配合節目的需要、宣傳策略、及贊助商條件等商業考慮,靈活銷售門票。
   
  康文署經常積極與租用人溝通,以確保有一定數目的門票通過城市售票網供市民選購。我們亦認為增加門票供應是減少門票炒賣問題的有效方法。署方會檢討增加紅館及伊館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以期為市民提供更多公開發售的節目門票。
   
  此外,若得到主辦機構合作,康文署樂意在轄下場館舉行,並透過城市售票網發售門票的節目,推行實名制購票模式。事實上,城市售票網最近正聯同主辦機構及演出場地,就一個本地非牟利樂團今年五月於香港文化中心音樂廳舉行的音樂會的加場演出,首次試行以實名制暨抽簽形式售票。署方會檢視是次安排的成效及對售票、購票、入場、行政及運作等安排的影響,並會小心考慮公眾、主辦機構和各持分者的意見、實際操作的效率及可行性,及參考本地和境外市場實施門票實名制的經驗,評估不同售票模式的利弊,以及與各節目主辦機構商議切合有關節目個別情況的可行方案。
 
  康文署已實施一連串措施,務求門票可按正式途徑有秩序出售。城市售票網在處理熱賣節目的票務安排時會主動與主辦機構商討,在門票發售首天設定每人每次的購票限額,並限制使用同一信用卡在網上可購買的門票數目,讓更多市民有機會於門票公開發售購得有關節目的門票。為阻截以自動程式在網上瀏覽及購票的活動,康文署正持續加強網上售票系統的功能,並不時檢視售票情況。此外,由二○一七年三月起,城市售票網推出加入新防偽特徵的門票,進一步加強門票的安全性。
 
  每當有大型節目開售,各售票處亦會因應情況,安排人手控制人流和制定合適的排隊措施。有關康文署場地在活動舉行期間亦會加派場館職員和保安人員在場館範圍巡查,如發現有人將所購得的門票在場地管轄範圍內進行交易及轉售等行為,場館工作人員會制止這些活動及勸諭有關人士離開,並在有需要時知會警方協助處理。
   
  除推出上述各項行政措施及檢討增加紅館及伊館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外,我們亦會諮詢律政司及執法部門的意見,研究以修改法例的方式規管康文署場地門票銷售的可行性,確保市場健康發展。

  多謝代主席。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