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過渡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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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利用空置政府物業及閒置土地提供過渡性房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空置政府物業(包括校舍)的數目,以及每個物業的(i)原有用途、(ii)空置年期、(iii)佔地面積及(iv)總樓面面積為何(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
(二)過去五年,政府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予非牟利團體作臨時用途的政府用地的數目,以及每幅用地的(i)位置、(ii)面積及(iii)現時的用途為何;
(三)會否推出資助計劃,鼓勵及協助非牟利團體利用空置政府物業及閒置土地提供過渡性房屋;如會,詳情(包括申請資格及甄選準則)為何;及
(四)會否就把空置政府物業改裝成過渡性房屋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其他過渡性安排紓緩房屋需求?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過發展局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認為,盡快提供更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最根本及長遠解決低收入家庭住屋問題的方法。因此,在房屋土地資源緊張的情況下,適合的用地應盡量預留作興建公屋之用,以惠及居住環境欠佳的公屋申請者。
在土地不足和供應未到位前,政府會設法善用現有房屋,協助長時間輪候公屋的家庭和居住環境惡劣的居民。因此《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提出政府會協助和促成各項由民間主導和推行的短期措施,增加過渡性住屋供應。這些短期措施旨在政府長遠房屋政策及措施以外,引入社會資源和力量,提供靈活、多樣的紓緩,推展符合政府相關政策目標、補足政府服務的計劃。政府會按需要給予適切的支持和配合,包括在符合行政或法定程序上提供意見和協助。
為善用土地資源,地政總署在「地理資訊地圖」網頁公布可供非政府組織申請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的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資料,連結為:www.map.gov.hk/gih3/index.jsp?tab=320&lg=tc。
政府產業署亦已在其網站提供由不同部門所管理的過剩政府物業資料,供公眾參閱。有關資料載於連結:www.gpa.gov.hk/chinese/let/let.html。根據現行機制,非政府機構如獲得政府的相關政策局/部門的政策支持,可申請租用過剩政府物業作不同用途(包括房屋)。一般而言,非政府機構須支付市值租金,並受與所租用政府物業有關的法例及其他條款約束和須支付應繳費用。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若取得相關的政策局/部門支持,非政府機構可獲考慮以象徵式租金租用過剩政府物業。
上述資料中不少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及過剩政府物業或因各種原因(例如位置偏遠、交通不便或其他技術限制等)未必適合作住屋用途,相關部門須就每宗個案作個別考慮。
就着地政總署管理而可供非政府機構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地政總署於過去五年(即二○一三/一四至二○一七/一八年度截至二○一八年一月)共批出22份短期租約予非政府機構作不同的非牟利用途。有關個案的詳情載列於附件。
為進一步協助非政府機構善用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作社區用途,《二○一八/一九財政預算案》預留了10億元,讓那些獲政策支持申請使用個別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的非政府組織,按其項目的需要申請基本工程費用的資助,政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亦會提供技術意見。發展局現正就10億元撥款的實施安排制定詳細建議,於二○一八年下半年向發展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然後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倘若獲政策支持申請使用個別空置政府土地(包括空置校舍)的個案涉及過渡房屋,而申請組織亦希望得到基本工程費用的資助,有關的預留款項理論上亦適用。
完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