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房委會轄下的整體承租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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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回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自一九八八年開始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街市,即以單一份租約方式把整個街市的管理批予一個承租商,再由它分租該街市的檔位予個別檔戶經營。有不少來自整體承租街市的檔戶表示,他們因無法承擔高昂的檔位租金而需遷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房委會基於甚麼考慮因素,從轄下22個街市當中挑選出6個街市以整體承租方式出租;過去5年,每年房委會從該6個街市所得的租金收入為何;

(二)鑑於房委會表示推行整體承租街市的目的,是要借助私營機構的專業人才及靈活的管理與營運模式,為居民提供更佳的服務,甄選承租商的工作是否主要由沒有從商經驗的公務員負責;若是,該等公務員如何判斷候選承租商是否具備該等特質;房委會會否重新考慮在新訂的整體承租街市合約中加入條款,訂明承租商可向檔戶收取的租金上限;及

(三)鑑於本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於去年六月五日的會議上通過議案,促請房委會取消以整體承租方式出租街市,房委會的回應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鄭松泰議員提問的各部分,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過去已經在不同場合(註一)向立法會解釋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推行整體承租街市的政策目的及有關安排。房委會轄下的零售設施,包括屋邨街巿,基本上以商業原則營運。自一九八八年房委會已有採用整體承租方式出租轄下街市,目的是借助私營機構的專業營運能力和經驗,為居民提供更佳的購物選擇和服務環境。自一九九七年開始,房委會轄下所有新落成街市均以整體承租方式出租。目前,房委會轄下共有6個整體承租街巿,在過去一年的租金收入總額約為六千萬元。

  根據現行安排,有意承租整體承租街市的經營商,須加入房委會的整體承租街市客戶名冊,資格包括必須是一間根據香港法例正式註冊的有限公司,並在過去一年有相關管理經驗等。房委會會透過局限性投標的方式,邀請上述名冊中的經營商參與競投。在評審承租建議時,房委會會根據投標者過往經營整體承租街市的表現及所競出的租金,以混合計分制度評分,當中租金和表現兩方面的評分比重各佔一半,總分最高的經營商可獲批經營有關的街市。

  經營商可自行物色個別檔位的租戶及與其商討租金及租賃安排。經營商與個別檔戶商討租金時,須考慮商業供求的情況以釐定租金,否則有機會影響檔位的出租率及街市的競爭力和有效運作。我們相信透過上述市場運作,較能確保檔戶會提供適合居民所需的貨品種類和服務水平。

  房委會在選擇經營商時並不只着眼於經營商繳交的租金,亦會在經營商獲批經營有關街市後,密切監察街市及檔戶的運作。房委會會透過全面的表現評估,監察經營商管理街市的質素,例如房屋署職員會定期視察街市,確保經營商遵守租約規定,維持具質素的管理服務。房屋署每兩個月對經營商的表現進行評估,在評分過程當中會考慮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當區區議員及當地居民的意見。經營商能否有效及暢順地管理街市的日常運作,是房委會決定是否與其續約的最重要評估因素。

  房委會轄下的商業樓宇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工作及檢視有關整體承租街市的安排。小組委員會為此通過各類措施,改善招標和審核承租建議、保障檔戶和監察經營商表現的安排。具體措施包括在保障檔戶方面,房委會規定承租商只可收取租金、管理費、冷氣費及差餉(註二),和給予檔戶免租期,同時,經營商須提交報表列明所收各項費用;房委會亦規限經營商向檔戶收取的按金和管理費金額(註三)等。至於監察經營商方面,有關措施包括定期視察街市及評估經營商表現、規範行業比例、限制經營商直接經營檔位的規模、規定經營商須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及在出租檔位時公布周知等。

  小組委員會亦討論了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於二○一七年六月五日的會議上,議員就有關事宜所提出的關注及意見。小組委員會認為現時就整體承租街市所實施的監管措施,能適當地平衡商業營運的實際情況以及居民的購物需要。

  房委會理解公眾對房委會轄下街市以整體承租方式營運的關注,並會繼續不時檢視整體承租街市的租賃安排及監管措施,以確保整體承租街市的管理及營運模式更有效地推行。

註一:包括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梁美芬議員有關「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整體承租街巿」的提問、立法會CB(1)1466/16-17(01)號文件、立法會CB(1)1024/16-17(04)號文件,以及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張超雄議員有關「管理公共屋邨零售設施」的提問等。

註二:管理費的增加幅度,只可根據政府統計處提供的名義工資指數按比例增加,而增加管理費次數不能多於每年一次。冷氣費及差餉方面,整體承租街市的經營商不能收取高於其所須繳付的實際金額。

註三:經營商只可向檔戶收取不多於兩個月暫准證費的按金。經營商在始於新租賃街市時向檔戶收取的管理費(按每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計算),不得高於房委會街市各現有經營商所收取的管理費的平均水平。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