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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就香港無人駕駛飛機系統規管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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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四月三日)公布有關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規管顧問研究報告,並就本港規管無人機的方向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民航處發言人說:「近年,無人機的技術和用途持續迅速發展,並日趨多元化,世界各地的政府均積極檢討如何應對。」

  他續說:「在本港,無人機的運作受現行法例監管,例如《1995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48條,該條文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包括無人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無人機操作員亦必須遵守其他本港法例,包括但不限於《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然而,近年社會上有意見認為現行就無人機用途的規管未能與時俱進,而且未能有效應付由科技發展和無人機日漸普及所帶來的挑戰,因此需對有關的規管進行全面檢討。有見及此,政府有需要制定新及專用的法例,以切合目前無人機的運作情況及未來發展。」

  為協助政府檢視現行法例的成效,並探討如何優化現行規管機制,務求既可配合無人機的技術發展和多元化用途,又可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於二○一七年三月委聘顧問,研究無人機的規管事宜。顧問研究旨在提出建議,在便利無人機的使用和發展,以及保障公眾安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報告指出,國際社會對規管無人機沒有劃一標準,但普遍按風險為本的方式,把無人機分類和予以規管。經評估相關風險因素和充分考慮本地的情況後,顧問就香港規管無人機的事宜提出六項主要建議:包括建立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採用以基於風險方式分類及規管無人機的操作、訂定培訓與考核要求、製作供無人機操作員使用的地圖、為無人機訂立購買保險的規定,以及就室內操作無人機事宜作進一步研究。

  市民可以在二○一八年七月三日或之前透過電郵(uas_view@cad.gov.hk)、傳真(2877 8542)或郵遞方式(寄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東輝路1號民航處總部辦公大樓民航處航班事務及安全管理部無人機諮詢工作統籌員),提出意見。

  諮詢文件及顧問研究報告已上載於民航處的網頁 (www.cad.gov.hk/chinese/uas_view.html) 。
 
2018年4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