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新開發銀行)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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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根據《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3條作出,旨在落實《關於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議》(《協議》)內有關銀行及其人員的法律地位、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根據《協議》,該行所有成員須在各自境內實施相關規定。
銀行按《協議》在二零一四年成立,是一家多邊發展銀行,以為金磚國家(註)及其他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可持續發展項目籌措資金而動員資源為創立目的,作為現有多邊和區域金融機構的補充,促進全球增長與發展。中國作為銀行創始成員,有責任把《協議》的相關規定在其境內付諸實施。
政府發言人說:「上述建議安排可以利便銀行的運作,並鼓勵香港企業與銀行合作,在銀行成員國尋找新機遇。」
命令將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省覽,待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後,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註:金磚國家包括中國、巴西、俄羅斯、印度及南非。
完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