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醒骨灰安置所營辦人限期前遞交指明文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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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八日)提醒擬申領指明文書(即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營辦人,他們最遲需於明日(三月二十九日)向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提交指明文書申請。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營辦人必須取得指明文書才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但在對其適用的寬限期內(如有的話)則除外。營辦人在沒有指明文書下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骨灰安置所,即屬違法。
 
  至於市民若需存放骨灰在過往已購入的龕位(「上位」),發言人解釋,政府並無禁止《條例》刊憲前正在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惟有關骨灰安置所須符合《條例》的要求(包括骨灰安放數量的規定)才可獲發暫免法律責任書。政府已於去年七月去信骨灰安置所營辦人,表明他們應向消費者解釋,如有關家屬仍然選擇在寬限期內存放「新骨灰」於該龕位內,有關存放應以暫存方式(不建議以石碑封存有關龕位)處理。
 
  家屬也可考慮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請將先人骨灰暫時存放於食環署的骨灰暫存設施內。家屬若需拜祭,可使用附近骨灰安置所內的現有設施。
 
  若有先人骨灰安放於食環署或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的龕位,可申請於該龕位加放骨灰。此外,市民也可考慮申請私營墳場的龕位、把骨灰暫存家中或採用綠色殯葬等。
   
  根據《條例》,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緊接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時(截算時間)前正在營辦並內有已安放骨灰的龕位的骨灰安置所。此外,對於緊接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刊憲日期)前正在營辦中的骨灰安置所適用的寬限期會在以下時間終結:(i)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時;或(ii)如在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時,有人已提出申請,要求發出暫免法律責任書,則在該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