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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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近年有大量南亞裔人士非法入境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統稱聲請)。入境事務處在處理該等聲請期間,向聲請人發出俗稱「行街紙」的擔保書,讓他們暫時留港。截至去年底,尚待審核的聲請有近6 000宗。據報,近年不時有聲請人在港犯罪,破壞治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拘捕的聲請人人數及其佔聲請人總數的百分比;該等百分比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相關百分比如何比較;
 
(二) 警方有否針對聲請人犯罪的模式,在有關地區加派警員巡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動用現有資源(包括現有或已空置的懲教院所)設置聲請人禁閉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自二○一四年三月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即須被遣送離開香港至另一國家的人,聲稱遣返後會在該國家遭受酷刑,或《香港人權法案》(第383章第8條)下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受威脅(包括第2條所指的無理剝奪生命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或受迫害等。
   
  免遣返聲請人是須被或可被遣離香港的人(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的人等)。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聲請人在最終被遣離香港之前(包括等候展開審核程序時、審核程序期間、等候上訴和上訴聆訊期間,以及在安排遣送程序的時候),可按《入境條例》的規定被羈留。同時,《入境條例》亦訂明,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可規定聲請人作出擔保代替羈留。由於法院有裁決,聲請人只能被羈留一段在所有情況而言均屬合理的時間,因此,現時絕大部分聲請人按處方規定以擔保代替羈留。
   
  自政府於二○一六年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已先後落實多項措施,包括盡量防止可能提出聲請的人抵港、加快就積壓的聲請展開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每宗聲請所需的時間、增加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和秘書處人手,以及加快將聲請被拒的人遣送離開香港,並加強針對非法工作等罪行的執法行動。
 
  就梁議員的問題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 根據警方資料,過去三年,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絕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干犯刑事罪行(指警務處按罪案類別分類的64種罪行)而被拘捕的數字表列如下:
 
罪行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店舖盜竊 277 463 428
嚴重毒品罪行 159 179 200
雜項盜竊 110 161 170
傷人及嚴重毆打 100 117 173
嚴重非法入境罪行 85 117 111
偽造文件及假錢 80 85 63
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打鬥
64 37 29
其他 238 347 368
總數 1 113 1 506 1 542
 
  根據警方的統計,二○一七年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捕的總人數(包括上述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為30 366人。
 
  另外,根據入境處的記錄,過去三年,擔保外釋的非華裔人士(絕大部分為免遣返聲請人)因涉嫌非法受僱而觸犯《入境條例》第38AA條被拘捕的人數表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數
二○一五 232
二○一六 302
二○一七 381
 
(二) 警方一直關注涉及非華裔人士在港犯案的情況。為專注研究相關問題、制定策略及統籌打擊行動,警隊成立「非華裔人士參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活動工作小組」,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刑事情報科及各總區刑事部的代表。
 
  在地區層面打擊犯罪方面,二○一七年,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推出新策略,強調從四方面應對非華裔人士犯案的問題,包括訓練、情報收集及分享、多機構合作及優化執法行動。
 
  另外,為減少免遣返聲請人從事非法工作的經濟誘因,入境處繼續加強針對有關地區的工廠、酒樓、食物製造工場、正進行裝修的單位、廢料回收工場、貨櫃場及貨倉等地點進行巡查、收集情報,並在適當時進行執法行動(包括有需要時與其他執法機構採取聯合行動)。
 
  在二○一七年,入境處展開了758次針對非華裔非法勞工的行動,較二○一六年增加27%,行動中拘捕了478名非華裔非法勞工和270名本地僱主。同時,入境處亦會繼續加強宣傳,提醒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會被判即時入獄。
 
(三) 《入境條例》第32條及第37ZK條分別賦權入境處處長在進行遣送程序及審核免遣返聲請時羈留有關非法入境者。入境處已制定羈留政策,說明處方如何行使上述權力,舉例而言,可考慮羈留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曾因涉及嚴重或暴力罪行而被定罪、真正身分有可疑、有棄保潛逃的紀錄等。
 
  根據《入境條例》被羈留的人,可以被羈留在《入境(羈留地點)令》(第115B章)所載列的地點,其中除包括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及設置於各口岸的入境處羈留室,亦包括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不時撥作監獄用途並於《監獄令》(第234B章)附表指明的場地及建築物。現時,被入境處羈留的非法入境者(包括聲請人)一般被羈留於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我們正循法律、公眾安全及資源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包括是否有更多羈留設施可用,以及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政府會仔細考慮各方面的意見,以制定合適的方案。政府現正積極研究提交條例草案,修改《入境條例》,訂立一些處理聲請人拖延審核及遣返程序的有效措施。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