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打擊網上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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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警務處的資料顯示,自二○一四年以來,網上商業騙案每年平均約有近2 000宗,共涉款約三、四千萬元。雖然涉及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近年有下降趨勢,但去年仍錄得683宗,共涉款高達十億元。就警方在偵查網上騙案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上述兩類騙案的疑犯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有關案件有否涉及境外網站或伺服器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鑑於警方偵查涉及境外網站或伺服器的騙案時或會遇到困難(包括取得境外銀行協助堵截贓款,以及處理某些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干犯的罪行),當局有否研究應對該等困難的措施?
 
答覆:
 
主席:
 
     就周浩鼎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 過去五年,網上商業騙案及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的案件宗數及損失金額如下:
 
網上商業騙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案件宗數 1 449 2 375 1 911 1 602 1 996
損失金額
(百萬元)
43.1 48.4 40.4 32.1 34.5
 
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案件宗數 1 153 1 095 968 867 683
損失金額
(百萬元)
756.2 983.7 1 368.9 1 782.2 992.6

     網上商業騙案一般為本地個案。雖然受害人及主要的犯案者一般均在香港,但用作交易的網上社交平台或網站或會涉及位於香港境外的伺服器。
 
     至於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方面,二○一七年的案件有超過四成受害者為香港公司。這類案件的騙徒絕大部分會透過香港境外電郵戶口發放詐騙電郵。因此,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一般有涉及位於香港境外的伺服器。
 
     過去五年,網上商業騙案及商務層面的電郵騙案的破案率分別為約百分之16.7和百分之9.4。警方沒有就兩類案件備存檢控及定罪數字(註),亦沒有就涉及境外網站或伺服器的案件宗數作統計。
 
(二) 在處理網上騙案時,如警方需要就在香港境外發生的事情進行偵查或舉證,無可避免會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及權力,在調查、搜證、以至拘捕及檢控方面均需要大量時間和面對各種困難。一如其他涉及跨境罪行的案件,警方會與相關的內地及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及尋求合作。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網罪科)聯同商業罪案調查科(商罪科)統籌各總區資源以制定打擊網上騙案的全方位策略,包括情報交流和執法行動、跨機構合作、加強宣傳及教育,以多角度打擊網上騙案。
 
     情報交流和執法行動方面,為提升人員對網上騙案的最新形勢及調查技巧的了解,並加強跨境合作,警方積極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及工作會議。為打擊跨境的電郵騙案犯罪集團,網罪科於二○一七年展開「極目行動」,聯同商罪科和內地及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更緊密的情報交換,同時亦針對不同的犯案手法作出分析。網罪科亦一直透過位於新加坡的國際刑警全球創新中心與國際刑警及其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合作打擊跨境網上騙案。
 
     跨機構合作方面,警方與金融管理局定期進行打擊商業詐騙的會議,檢討現行監管措施及其成效,並研究各項打擊騙徒利用銀行戶口犯罪的建議。警方亦積極與銀行及秘書公司保持溝通,提醒履行客戶盡職審查的重要性,並鼓勵舉報可疑的開立公司申請。對於任何金融機構沒有履行客戶盡職審查,警方會將案件轉交至相關監管機構跟進。
      
     宣傳及教育方面,警方定期製作短片及防罪資訊,並透過不同互聯網平台和討論區,以及利用警隊電子平台包括YouTube頻道、警隊流動應用程式、警隊網頁和警隊Facebook專頁、Instagram帳戶及「童叟無欺」防騙資訊平台向市民介紹騙徒最新的犯案手法。此外,警隊亦透過《警訊》及傳統媒體(電視台、電台及報章)向市民宣傳防罪信息。
 
     另外,為了全面統籌警隊資源,加強打擊詐騙案的力度,以及提高市民的防騙意識,商罪科於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成立24小時運作的「反詐騙協調中心」,其主要工作包括:監察及分析騙案趨勢,以制定及推行打擊策略;協調防騙宣傳工作;設立24小時熱線「防騙易18222」,方便市民查詢及提供適時協助;及與銀行業界加強合作攔截騙款,以減低受害人的損失。「反詐騙協調中心」開始運作八個月以來共收到超過14 600個來電,當中約一半為一般查詢。人員積極向來電的市民提供防騙意見,並協助有需要的市民報案。該中心亦與銀行業界合作攔截騙款,於約690個攔截騙款的要求當中,成功為154宗已匯出騙款的個案攔截共超過2億1 900萬港元。此外,該中心亦成功阻止58宗不同類型騙案的發生。

註:現時檢控及定罪數字一般只就法例中的罪行作統計(例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或「盜竊罪」等),而不是就案件本身作統計。因一宗案件,可能涉及法例中很多不同罪行(例如電郵騙案可能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等),因此未能就案件性質提供檢控及定罪的統計數字。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