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食物業牌照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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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零售業團體向本人反映,審批食物業牌照申請的條件過於嚴格和需時過長。相關審批條件包括食物業處所須符合樓宇安全(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而屋宇署會對工程承辦商就建築工程提交的《無建成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證明書》(《竣工證明書》)作出回覆,告知是否接納已完成的工程或尚待糾正的事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食肆牌照申請人指稱屋宇署在決定是否接納已完成建築工程時所採用的準則過於嚴格及就《竣工證明書》作出回覆需時過長,屋宇署會否作出檢討和改善(包括制訂回覆時間的服務承諾);

(二)食物環境衞生署會否考慮成立專責小組,加快審批(i)綜合食物店牌照的新申請、(ii)更改持牌食物業處所的獲批准圖則的申請,以及(iii)食物業牌照的轉讓申請;

(三)鑑於現時在政府管理場地內經營並已領有酒牌的持牌食肆/小食食肆,每次在該場地內不屬食肆/小食食肆範圍的地方供應或銷售酒類飲品,須另外申領臨時酒牌,當局會否作出檢討和減省有關的程序;及

(四)鑑於有食肆經營者指出,現行食肆牌照規定食肆處所須提供通風設施,以確保向食肆內的人供應充足的新鮮空氣,但於商場內非密封環境(例如中庭)設有座位的部分小型食肆難以符合該規定,當局會否作出檢討和改善?

答覆:

主席:

  就食物業發牌服務而言,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目標是為所有申請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務。要達至這個服務目標,多個政府部門和牌照申請人均須共同努力。我就問題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就所有經審批的改動及加建工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定有關認可人士在工程完成後須聯同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向屋宇署呈交《無建成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證明書》(證明書),證明有關工程已按照批准圖則完成和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儘管《建築物條例》並沒有訂明處理證明書的時限,屋宇署已訂下工作目標,會在收到證明書後的28天內回覆,告知是否接納已完成的工程或尚待糾正的事項。

  為便利業界,食環署會就處理食物業處所發出暫准牌照,使申請人有更多時間處理經審批的改動及加建工程的完工申報。在申請暫准牌照時,申請人只需要委任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確認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已按照批准圖則完成,以便申請人在符合樓宇安全的情況下營業,並同時跟進呈交證明書的相關事項。

(二)食環署採用第三者核證制度以發出正式綜合食物店牌照。發牌當局接納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發出的符合規定證明書,以證明申請已符合發出正式牌照的各項衞生規定。在這安排下,食環署人員無須事前到現場實地視察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已履行各項衞生規定,而申請人亦可提早獲發正式牌照。每宗申請亦由一名個案經理負責統籌。然而,申請牌照審批時間的長短,視乎申請人履行相關發牌條件、處理公眾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反對意見,以及解決相關土地問題(如有的話)所需的時間而定,每宗申請個案不盡相同。

  食環署自二○一八年二月起增聘了人手,協助分區辦事處處理更改獲批准圖則申請。由於增加了人手,分區辦事處的衞生督察於審批其他與牌照有關的事宜包括轉讓牌照申請等所需的時間亦可相應地縮短。

(三)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第25條,警務處處長可於訂明費用繳付後,並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向酒牌持有人發出臨時酒牌,以供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或任何公眾場合零售酒類之用。警務處在審批臨時酒牌時,會按個別個案考慮有關售賣會否影響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我們未有計劃改變現行做法。

(四)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如食肆的處所天然通風不足,須為該處所提供通風系統,令處所內每人每小時可獲供應的新鮮空氣不得少於17立方米。申請批准裝設機動式通風系統時,申請人須遞交機動式通風系統的建議設計圖則,以及該系統的供應商發出的證明書給食環署考慮。如擬開設的食肆位於購物商場,申請人須提交商場的機動式通風系統略圖。食環署接獲擬裝設機動式通風系統的申請書後,會初步評估有關建議是否可以接納,然後徵詢相關政府部門(即屋宇署及消防處等)的意見。食環署會因應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擬裝設機動式通風系統的建議是否可以接納及符合法例要求,以保障公眾衞生。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