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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准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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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岳橋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上月發表的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准許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同股不同權公司)在香港上市。有證券業人士表示,在目前香港欠缺集體訴訟機制的情況下,該類公司的小股東的利益可能未獲足夠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具體措施,確保同股不同權公司及其證券發行人受到有效監管,以保障小股東的利益;
 
(二)會否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立法賦予法庭更大酌情權,合併審理涉及同股不同權公司管理層所作決定的訴訟;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發表了有關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的諮詢文件,提出具體建議,在制定適當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拓闊現行的上市制度,利便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來港上市,包括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高增長及創新產業公司。聯交所會分析及考慮就這份諮詢文件收集到的意見,以決定未來路向。
 
  在徵詢律政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聯交所就問題有關部分的意見後,我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由於不同投票權架構涉及一定的潛在風險,聯交所在建議方案中提出規定,要求申請上市的發行人須具備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特點方可上市。聯交所亦將保留權利,如申請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極不符合管治常態,例如其普通股完全不附帶投票權,聯交所有權以不適合上市為由拒絕該等申請。
 
  同時,聯交所也提出了不同投票權公司上市後保障投資者的詳細措施,包括不同投票權的權力限制、保障同股同權股東投票的權利、加強企業管治的措施和加強披露規定等要求。此外,一旦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轉讓其不同投票權股份,或當他們身故或失去行為能力,又或他們不再擔任董事,其不同投票權即會失效,令不同投票權受限於「自然」的日落條款,不會無限期存在。
 
  有關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將納入《上市規則》成為硬性規定,以便聯交所執行。換句話說,在聯交所上市的不同投票權公司如違反這些載列於《上市規則》中的投資者保障規定,聯交所將一如其他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般嚴正處理。如有需要,聯交所將對有關人士採取適當行動,並在適當情況下將案件轉介予其他監管機構。聯交所同時也提出,要求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向發行人承諾會遵守相關的不同投票權保障措施,有關承諾將明確惠及所有現有及日後的股東。此外,規避或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規定,亦可能涉及違反《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視乎個案實際情況,證監會可能會對上市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行使上述法例賦予的權力。
 
(二)第二方面,聯交所曾在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七年兩次就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表框架文件作諮詢,當中只有少數回應者認為引入集體訴訟制度是准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上市的先決條件。部分市場人士亦擔心一旦實行集體訴訟機制,就瑣碎個案進行訴訟的機會也會較大。回應顯示在美國大多數集體訴訟主要涉及披露問題,而不是不同投票權架構下可能發生的濫用控制權問題。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後,聯交所在二零一五年發表的諮詢總結中說明,不認為集體訴訟機制是接受不同投票權架構所需的先決條件。而在二零一七年發表的諮詢總結中,聯交所亦說明只有少部分意見提出應就引入不同投票權架構而建立集體訴訟制度。
 
  此外,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零一二年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應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法改會所建議的集體訴訟機制,由消費者案件開始,涵蓋消費者就貨品、服務及不動產而基於合約或侵權所提出的申索。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研究和考慮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報告書的建議。工作小組會考慮各界的意見及平衡社會的整體利益,待完成研究後向政府提出建議。根據我們的理解,法改會就引入集體訴訟機制的建議,暫不涵蓋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爭議或股東權益問題。
 
(三)第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法庭可藉命令,將法律程序合併或同場審訊兩宗或多於兩宗申索。有關的法庭案例顯示,法庭在決定是否要將法律程序合併時具有充分的酌情權,並會因應案件處境的具體情況,以靈活的方式行使該權力,以達致節省時間和訟費的目標。
 
  另一方面,法庭可以透過「代表的法律程序」,處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權益的法律程序。「代表的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須通過三重驗證,即「權益相同、苦況相同以及補救對所有原告人皆有利」。法庭亦有權應原告人的申請,委任一名被告人作為其他被起訴的被告人的代表。在「代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對所有由他人代表的人士均具約束力。
 
  換句話說,在現行規則下,法庭已經有充分的酌情權,可以根據案情作出適當的命令,以合併審理或「代表的法律程序」的方式,審理包括涉及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管理層所作決定在內的訴訟。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