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一題:玻璃管理合約招標事宜
*****************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配合推行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環境保護署於去年二月就三份玻璃管理合約進行公開招標,分別為(i)香港島及離島區、(ii)九龍及(iii)新界三個服務地區提供玻璃容器區域性收集及處理服務。招標結果於去年十一月公布,關於香港島及離島區和新界區的兩份玻璃管理合約,由同一間公司投得,但關於九龍區的合約則於同月重新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重新招標決定的相關考慮因素及理據為何;

(二)現時由哪些機構負責九龍區的玻璃回收工作,及相關機構提供服務的時限;

(三)有否評估,把上述兩份玻璃管理合約批予同一間公司,有否造成壟斷局面;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小型回收企業難以合資格競投上述玻璃管理合約,當局有何方法協助該等企業參與日後該等合約招標的競投?

答覆:

主席: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現正積極進行「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籌備工作,以期在二○一八年正式實施。就此,政府在二○一七年初透過公開招標委聘合適的玻璃管理承辦商,分別為港島(包括離島)、九龍及新界三個地區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雖然三份合約同時間進行招標,但它們屬獨立的合約,各自按招標文件的條款處理。
 
  就林議員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如同一般的公開招標安排,環保署根據中央投標委員會批准的招標文件中所列明的原則及程序,對標書的技術建議和財務建議進行評審和給予評分,再按照招標文件內關乎接納標書的甄選準則選定最後的中標者。但政府保留可基於公眾利益考慮而決定是否批出合約的權利,考慮因素包括合約是否物有所值,以及是否達到政策目的等。在完成上述公開招標的評審程序後,政府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初公布港島區(包括離島)及新界區兩份「玻璃管理合約」的招標結果。至於九龍區的合約,經考慮了評審結果和招標文件內關乎接納標書的甄選準則及中央投標委員會的意見後,環保署認為有關的標書未能符合物有所值的要求,批出合約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決定取消是次投標。政府已隨即於二○一七年十一月中就九龍區的合約重新招標。有關招標工作正在進行,我們期望可於二○一八年第二季完成相關程序並批出合約。

(二)九龍區內原有數個分別由環保署、酒店業界及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支持推動的自願性玻璃容器回收計劃。因應九龍區的玻璃管理合約須重新招標,在有關合約未批出前,環保署已繼續透過「綠在觀塘」、「綠在深水埗」及延長環保署原有的玻璃容器回收服務合約,以維持九龍區內主要的玻璃容器收集服務。至於九龍區內現有少量的酒店、酒吧及食肆回收點,由於原有提供服務的機構未能延長服務,我們已安排負責另外兩個區域的玻璃管理承辦商暫時接手有關服務;待九龍區的玻璃管理合約批出後,有關服務會交回該區域的玻璃管理承辦商負責。

(三)在籌備安排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時,政府把全港服務範圍分為三大區域,並透過公開招標委聘最多三個玻璃管理承辦商在每個區域提供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目的是為了避免由單一承辦商提供全港的玻璃容器回收服務,造成壟斷市場,而另一方面亦考慮到相關服務的規模經濟及成本效益等因素,在兩者中達致平衡。為此,政府已在招標文件內訂明,在一般情況下,單一投標者不會獲得多於兩份合約。假如同一投標者在三項投標中也取得最高總分,政府可因應整體合約成本考慮批出其中兩份合約予該最高總分投標者,而第三份合約則由組合內的第二高分者獲得。但政府保留可基於公眾利益考慮而決定不批出合約的權利。此外,在九龍區合約的重新招標中,有關標書亦設有相類似的條款,以確保在一般情況下,現時服務港島區(包括離島)及新界區的玻璃管理承辦商不會同時獲批九龍區的合約,避免出現壟斷市場的情況。

(四)我們就九龍區的玻璃管理合約重新招標時,檢視了有關招標的基本要求並作出調整,例如適度放寬有關在過往兩年內提供廢物或回收物收集服務的經驗,由一年減少至六個月,從而讓過往經驗相對較淺的企業(包括中小型企業)能達致參與投標合約的要求,進一步增加投標的競爭性。
 
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