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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動議通過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提出的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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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通過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提出的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根據《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第283C章)就交通違例事項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涉及交通違例事項的人士可按上述規例或附例及有關通知書內所指定的方式,在進入法庭程序前,繳付定額罰款。繳付方式包括以郵遞方式寄往庫務署、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在任何郵政局(郵政局信箱及流動郵政局除外)或有關通知書內任何指明的裁判法院、透過任何銀行自動櫃員機、透過電話使用一般稱為繳費靈的服務,或透過互聯網繳付。

  最近,司法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對此繳付定額罰款事宜進行了檢討。司法機構認爲,原則上,若法庭程序沒有展開,收取定額罰款的款項是政府與相關人士之間的事宜,因此不應由司法機構代政府收取該些與法庭無關的款項。再者,若其後有關事宜進入法庭程序,政府或將成爲案件其中一個訴訟方;因此,裁判法院在法庭程序展開前涉及有關的繳款過程並不適當,而此做法亦或會影響司法機構在觀感上或實際上的中立性。

  基於上述原因,司法機構建議取消現時裁判法院就交通違例事項在進入法庭程序前就定額罰款收取繳款的功能。事實上,涉及交通違例事項的人士在進入法庭程序前仍可透過上述多種方式繳付定額罰款,有關建議應不會對欲繳款人士造成任何重大不便。就司法機構的建議,運輸及房屋局和司法機構政務處已於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委員對此建議並無異議。

  此外,現時有關通知書內所述的繳款途徑,未能反映最新情況,包括定額罰款已不能再透過「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下的網頁或服務站繳付;庫務署網站和香港郵政網站的網址已變更;在相對較新的法例中,例如《定額罰款(公衆地方潔净及阻礙)規例》(第570A章)第3條及《定額罰款(吸煙罪行)規例》(第600A章)第3條,欲繳款的人士已可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款;以及建議刪除庫務署的郵寄地址,以保持其靈活性。

  由於就有關交通違例事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的其他法例,即《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規例》(第237A章)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規例》(第240A章)剛完成類似上述修訂,為達至通知書的一致性,故建議同時修訂《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第283C章)。

  鑑於上述考慮,我現根據《房屋條例》第30條提出動議,訂立《2018年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修訂)附例》("《修訂附例》")。修訂內容包括(一)廢除若干有關裁判法院的提述,使第283C章所訂的定額罰款再不能在裁判法院繳付;(二)指明可透過銀行提供的電話理財服務繳付第283C章所指定的定額罰款;(三)更新第283C章附表3內的表格1及表格2內庫務署及香港郵政網站的URL地址;以及(四)訂定過渡安排,使到2018年6月1日前發出的表格1或表格2所示的通知書,可以繼續在該通知書指明的期間內在該通知書指明的任何裁判法院繳付款項,直至2018年6月21日為止。如果議案獲得通過,有關《修訂附例》將於本年六月一日正式生效。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是項議案。
 
2018年3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