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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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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及各位委員、秘書處及法律顧問所作的努力,令《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不同的團體及人士向法案委員會表達的意見。
   
  自二○一七年六月《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了六次會議,深入討論了《條例草案》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下稱「《反恐條例》」)的政策目的、運作及條文。法案委員會及政府當局均沒有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若《條例草案》得以通過,將有助減低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造成的威脅,同時改善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機制。
   
  主席,近年全球恐怖主義威脅蔓延,形勢瞬息萬變。即使香港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面對的恐襲風險級別只維持於「中度」水平,即沒有特別情報顯示香港會受到恐襲,但我們無法估計恐襲將會在何時、何地發生,因此我們必須時刻作好準備。
   
  有效的法律框架對打擊恐怖活動非常重要。香港有多條法例可處理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而《反恐條例》是其中最重要的法例之一。《反恐條例》自二○○二年生效以來一直運作暢順,並先後於二○○四年及二○一二年修訂。至今《反恐條例》的內容涵蓋了數個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包括經憲報公告被聯合國指定為恐怖分子的人或團體、凍結恐怖分子的財產、禁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或武器、禁止為恐怖組織招募成員等。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安理會」)於二○一四年九月通過對所有會員國都具約束力的第2178號決議,申明必須打擊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所造成的威脅。決議表示嚴重關注那些企圖前往國外成為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人,並且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確保本國法律和條例訂定嚴重刑事罪行,用以起訴和懲罰為了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又或為了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而前往另一國家,或資助這些旅程,以期預防恐怖活動的萌芽。
   
  另一方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在二○一二年有關香港的相互評核第四次跟進報告中,指出《反恐條例》有關凍結恐怖分子的財產的現行條文有所不足。根據《反恐條例》第六條,凡保安局局長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他可發出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他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通知中所指明的財產。特別組織認為,該條文只針對凍結通知所指明的財產,而凍結程序涉及的多個步驟可能造成延遲。
   
  《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修訂《反恐條例》以實施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以及特別組織的建議。《條例草案》主要包括四項禁制:
   
  第一,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為了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下稱「指明目的」),而前往或意圖前往外國;
   
  第二,禁止任何人在意圖或知道的情況下,提供或籌集財產以資助為了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
   
  第三,禁止任何人在意圖或知情的情況下,組織或協助為了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及
   
  第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罔顧某人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某財產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處理該些財產。
   
  剛才有議員關注,為何《條例草案》關乎旅程的禁制只針對香港永久性居民。我要指出,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是參照聯合國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的目的(即打擊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以及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而擬備。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禁止「本國國民」為指明目的而進行旅程,決議中執行部分第八段採用了「本國公民」和「永久居民」兩個詞彙,以表述與某個國家有密切關係或聯繫的人士。就香港而言,我們認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能達到這個目的,亦較能貼近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的精神和表述,而且亦清楚易明,有利執法。
   
  不讓恐怖分子進入香港,是最能保障香港免受恐怖威脅的方法之一。因此,針對恐怖活動,特區政府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一道防線是阻截此類嫌疑人入境。根據《入境條例》,入境處人員可在任何旅客入境時,向他們作出查問。在執行入境查問時,入境處人員會考慮訪客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條件;入境處亦會按所得資料及個別旅客情況,依照法律和既定政策,考慮是否批准有關人士入境。涉及恐怖活動的人,我們是不會讓他入境的,特區政府會按既有的國際合作機制,通知嫌疑人下一目的地的國家或者嫌疑人所屬的國家採取適當行動。
   
  主席,《條例草案》內有條款是針對恐怖主義行為有關連的培訓,有議員指出「有關連」這個詞彙是否適當?我們參考了很多國家的類似法例,特別是普通法的國家,例如澳洲的一九九五年刑事法例跟我們現時建議的用詞是很相似。澳洲的條例的用詞是「The training is connected with preparation for, the engagement of a person in, or assistance in terrorist act」。翻譯為中文,意思大致是「如果這個培訓是相關於準備,或者一個人的參與或者協助恐怖行為」,所以用詞是與我們的相當類似。我們的《條例草案》建議的用詞是「與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一項或多項恐怖主義行為有關連的培訓」,這個定義是適合的。因為它既可以達到打擊有關恐怖主義行為的培訓,亦都使不斷轉變的恐怖活動培訓形式不能逃避《條例草案》所規管的行為。再者,法庭對刑事案件的舉證與判罪標準是很高及很嚴格,必須要在無合理疑點下才會被定罪。所以我覺得《條例草案》的用詞是適當的。
   
  有議員亦提及,執法部門會否因《條例草案》而濫權,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沒有增加新權力予任何執法部門,只容許他們的現有權力都可以行使在《條例草案》所針對的四項禁止行為。
   
  主席,政府首要任務之一,是為香港提供安全的環境。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覺及持續提升香港的反恐能力。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社會上盡責一員,有責任履行實施相關的安理會決議義務,以及遵從特別組織的建議。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加強香港防範恐怖主義威脅的能力,並改善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機制,有效堵截恐怖主義資金流轉,遏止恐怖主義活動。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