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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美容業所需的醫生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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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正在審議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在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擔任醫務行政總監。縱使據悉政府擬將該上限上調至三間,但有美容業界人士指出,香港現有醫生人手已捉襟見肘,因此有關建議條文的落實會加劇醫生人手短缺的情況和把醫生薪酬推高。他們憂慮不少美容服務機構可能因未能聘請到醫生駐場或無法承擔聘請醫生的高昂開支而結業。此外,公共醫療服務的醫生人手流失情況亦可能加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的(i)註冊醫生總數和(ii)醫生人數與每千名人口比例,以及(iii)該比例與南韓、新加坡、日本、英國和美國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預計未來五年每年香港的醫生與人口比例為何,以及有關比例會否改善;

(二)是否知悉,現時(i)有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生人數,以及(ii)僱用醫生提供服務的美容服務機構數目;

(三)有否評估,香港在過去五年及未來五年,每年欠缺的醫生人數;

(四)有否就上述建議條文的可行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包括本港是否有足夠的醫生配合條文的實施;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政府如何衡量每名醫生最多可向多少間美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及

(六)鑑於據悉有些美容程序按現行法例須由醫生主理,惟有意見認為,受過專業培訓和具相關資歷的美容從業員其實可以負責部分程序,政府有否深入研究採納該意見以紓緩醫生人手短缺問題的可行性;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會否盡快進行研究?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鑑於人口老化及醫生人手短缺,政府在過去十年,已大幅增加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醫科生培訓學額,由二○○五/○六學年的250名增至二○一六/一七學年的470名,增幅達九成。政府正與教資會商討進一步增加教資會資助的醫科生培訓學額。我們期望增加醫科生培訓學額有望紓緩醫生人手短缺。

  根據衞生署的數字,截至二○一七年年底,本港共有14 290名註冊醫生。過去五年,本港每一千名人口與註冊醫生的比例如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1.8 1.8 1.9 1.9 1.9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數據資料庫(二○一五年為最新資料)、新加坡衞生部及衞生署的資料,在二○一三至二○一五年間,南韓、新加坡、日本、英國和美國每一千名人口與醫生的比例如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南韓 2.2 2.2 2.2
新加坡 2.0 2.1 2.3
日本 2.4
英國 2.8 2.8 2.8
美國 2.6 2.6
資料來源: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新加坡衞生部及衞生署

(二)食物及衞生局和衞生署沒有備存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的醫生人數,以及僱用醫生提供服務的美容服務機構數目。

(三)政府在二○一七年六月公布《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檢討報告》)。根據《檢討報告》的推算結果,隨着人口老化,醫療服務的需求日漸增加,預計醫生人手在中長期會持續出現短缺。醫生在二○二○年、二○二五年和二○三○年的人力差距的情況如下:
 
  2020年 2025年 2030年
第5個百分位數  320  596 829
  (2.6%) (4.4%) (5.7%)
最佳推算  500  755 1 007
  (3.9%) (5.5%) (6.8%)
第95個百分位數  989  1 296 1 575
(7.5%) (9.0%) (10.3%)
註:正數表示人手短缺。括號內百分比為人力差距(相當於全職人員數目)佔整體醫生需求的百分比。
 
  我們正展開新一輪的人力推算工作,以更新醫療人手(包括醫生)供求的推算數字。

(四)及(五)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53(4)條,任何人不得同時在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擔任醫務行政總監(註)。

  我們提出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醫務行政總監能有效掌管其負責的機構的日常管理。如每名醫務行政總監可負責更多私營醫療機構,相關私營醫療機構的內部管治水平或會被質疑,而機構的管治水平正是新制度下須提升的規管範疇。無論提供的服務是否為美容目的,當《條例草案》獲制定並生效後,私營醫療機構均須符合《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訂明的各項規定。

  部分立法會議員和持份者建議當局應考慮放寬《條例草案》第53(4)條的規定。我們正諮詢持份者並全面評估建議的影響,以考慮是否適宜透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放寬這項要求。

(六)本港美容業與其他大部分行業一樣,在自由市場的環境中經營和演化,受一般法律和規例約束。與其劃一規管美容業,政府採取了風險為本的模式,集中規管高風險程序,因為這類程序如由未經適當培訓或未有合適資格的人士施行,可能會對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或引起併發症。無論是否為美容目的,有些程序只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施行。這些程序包括涉及注射的程序、以機械/化學方法在皮膚表皮層以下進行皮膚剝脫、高壓氧氣治療及漂牙。儘管如此,傳統紋身和穿環的程序應豁免被歸類為「醫療程序」,但在引致併發症風險較高的身體部位(如眼睛附近、舌頭等)施行程序時,要格外小心。

註:除非是第53(5)條所指的情況。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