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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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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賦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公共服務車輛的司機證訂明有效期,以及指明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證的有效期為十年。這是政府在去年六月發表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報告所提出的其中一項便利業界的措施。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規例,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機為出租或取酬而載客時,必須在車內展示有效之的士司機或公共小巴司機證,以便於確認司機身分及提升專業形象。司機證必須附有司機在展示日期前12個月內拍攝的照片,換言之,司機須每年更換司機證以符合法例規定。
 
  的士及公共小巴業界均認為,規定每12個月更換司機證的要求過於頻密,並沒有必要。因應業界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法例,取消12個月的照片規定。參考了駕駛執照和護照的一般有效期,我們建議訂明司機證的有效期為十年,讓司機日後無須每年換證。此舉可略為減輕業界的運作成本,並為業界的營運帶來便利。
 
  為配合新安排,《條例草案》通過後,運輸署會藉憲報公告指明的士和公共小巴司機證的新設計,該設計將適用於《條例草案》生效後所發出的司機證。此外,為免大量司機在《條例草案》生效後立即同時換領新款司機證,政府建議提供過渡安排。在《條例草案》生效前所發出的司機證,將繼續在發出日期起計一年內有效。 
 
  《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已載述於今年二月七日向立法會發出的參考資料摘要。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及盡早通過《條例草案》,以便利業界經營。當局亦會盡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