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領養兒童
***********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領養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正等待(i)被領養的兒童的數目(及當中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數目),以及(ii)領養兒童的家庭的數目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由(i)本地家庭、(ii)海外家庭及(iii)私人安排(例如親屬)領養的兒童的數目分別為何;

(三)會否檢視現行領養兒童的程序並予以改善,以縮短配對等待領養兒童和準領養父母所需的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措施確保兒童被領養後獲得妥善照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向領養了較年長或殘疾兒童的家庭提供特別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加強有關支援,以期更多家庭願意領養該類兒童,從而縮短該類兒童等待領養的時間?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領養服務的主要目的是為父母未能照顧的兒童尋找永久和穩定的家庭,給予照顧直至他們長大獨立。在香港進行領養,必須符合《領養條例》(第290章)的規定,而在領養過程中,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的考慮。

  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底,待領養的兒童數目為73名,他們均正接受兒童住宿照顧服務;而社會福利署(社署)處理中的本地家庭及海外家庭的領養申請宗數分別為160宗及六宗。

(二)過去三年,每年獲安排本地領養、海外領養及私人領養的兒童數目如下:
 
領養類別 兒童數目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本地領養 70 58 55
海外領養 18 13 7
私人領養 12 13 11

(三)領養是一項將親生父母的權利及責任永久轉移給領養父母的法定程序,適用於18歲以下的未婚幼年人。在香港進行領養,必須符合《領養條例》(第290章)的法律規定,其申請程序由初步評估以至家庭調查及同住期的監督都需要謹慎處理,以確定領養申請人是適合領養及作出的領養安排是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由於上述領養兒童的程序須符合法定要求及/或實際需要,我們未有計劃縮短領養程序的時間。

(四)為確保被領養的兒童得到妥善照顧,社署須就所有領養申請進行深入的家庭調查及評估,以確定申請人適合領養。在為待領養兒童配對準領養家庭時,社署會以準領養家庭能否妥善照顧受領養兒童的需要和發展為考慮。準領養父母在獲配對兒童後,須要探訪待領養兒童以了解其生活作息,和學習照顧待領養兒童的知識和技巧。若進展良好,社署會按需要安排待領養兒童於日間到領養家庭度假或留宿,為開始不少於連續六個月的領養同住期作準備。在領養同住期間,社工會定期觀察及評估領養家庭及兒童的生活情況,並在同住期達到不少於連續六個月後,就領養的申請向法庭提交全面的報告及建議。法庭會研究每宗領養申請,在確定領養安排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後,才會頒發領養令。

(五)社署一直致力為有特殊需要的待領養兒童(例如年齡稍長或有殘疾的兒童),尋找合適的領養家庭,讓他們得到家庭溫暖和照顧。在尋找及配對合適的領養家庭過程中,社署會以準領養家庭能否妥善照顧受領養兒童的特別需要和發展為考慮。領養家長在照顧有特別需要的領養兒童如有困難,可透過相關的服務機構(如康復服務機構)以取得合適的支援。除了鼓勵合適的準領養家庭考慮領養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外,社署亦聯同三間獲社署署長認可的領養機構,為一些未能在本地尋找到領養家庭的有特殊需要兒童,在海外尋找合適的領養家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