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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外判公共租住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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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回覆:

問題:
 
  目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屋邨(公屋)當中,約60%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由私人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提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每年房委會批出為公屋提供三類服務(即(i)物業管理、(ii)潔淨及(iii)護衛)的合約的詳情,包括(a)服務地點、(b)承辦商名稱、(c)標書所載的預算服務價格(百萬元)、(d)該價格是否就有關招標工作接獲的所有標書中最低的、(e)批出的合約價格(百萬元)、(f)合約到期日,以及(g)合約所載提供服務的清潔工和保安員的人數及其工資範圍(以下表列出);
 
年份:_______  服務類別:_______
 
(a) (b) (c) (d) (e) (f)           (g)
清潔工 保安員
人數 工資範圍 人數 工資範圍
                   

(二)房委會如何評估公屋住戶對外判物業管理服務的滿意程度,包括評估所採用的準則為何;及

(三)房委會有否監察外判服務承辦商把服務分判的情況,以確保分判商聘用足夠的人手提供服務及向有關員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現行外判物業服務合約的詳情載於附件。這些合約的範圍包括物業管理、潔淨及護衛等服務。
 
  房委會每年都會進行公營房屋住戶綜合統計調查,調查内容包括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住戶對外判物業管理服務的滿意程度。評估準則有四個範疇:保安服務質素、公用地方清潔衞生狀況、單位內和屋邨公用地方維修保養相關服務及屋邨人員責任感。整體來説,大部分公屋住戶對物業管理服務承辦商在上述四個範疇的服務都表示滿意。
 
  房委會的合約指定承辦商須符合香港法例,包括關乎勞工的法例,如承辦商被確定違反合約,房委會可就有關個案的情況及嚴重性採取恰當的規管措施,包括從服務承辦商名冊中除名、限制或暫停其投標資格,以及終止服務合約等。
 
  房委會與承辦商簽訂的合約中,訂明承辦商須以政府的「標準僱傭合約」作為與非技術性工作僱員的合約。該「標準僱傭合約」涵蓋了清晰的僱用條件。如承辦商被證實違反合約規定(例如沒有與非技術性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沒有履行合約條款),房委會可就有關個案的情況及嚴重性採取上述規管措施。房委會亦設有潔淨服務承辦商名冊。透過名冊,持續評核承辦商各方面的表現。
 
  一直以來,政府非常關注受僱於政府服務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的僱傭權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已經成立跨局跨部門工作小組,探討如何改善政府外判服務的制度,以加強保障政府服務承辦商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合理待遇及勞工權益。除了勞工及福利局和勞工處外,工作小組成員亦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及政府產業署。工作小組的探討範圍包括投標評分準則,以在加強服務質素要求之同時,讓政府外判服務合約的非技術員工可獲得更合理待遇。工作小組亦會研究「標準僱傭合約」的內容及政府服務合約年期,以加強對合資格員工應有的勞工權益(如遣散費)的保障。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