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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動物實驗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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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八/一九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建議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撥款30億元以興建科研基建和設施,而該公司據報會興建的設施包括動物實驗室。另一方面,根據《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340章)(《條例》),除持有由衞生署署長(署長)按《條例》第七條批出牌照的人士(持牌人)外,任何人不得對活着的脊椎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實驗。關於對動物實驗的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將會在上述實驗室進行的動物實驗的類別及目的;政府有何措施確保該實驗室的人員在進行動物實驗時遵守《條例》的規定;

(二)鑑於有保護動物團體指出,歐盟、印度、以色列、挪威及台灣已立法禁止進行化妝品產品的動物測試,而隨着科技進步,可替代動物實驗的技術日漸成熟及可靠,政府會否(i)要求香港科技園公司取消興建動物實驗室的計劃,以及(ii)立法禁止進行動物實驗;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不會立法,理據為何;

(三)鑑於有保護動物團體批評,早於一九六三年制定的《條例》有部分條文已非常過時、不文明及非必要,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條例》,例如擴大受管制的動物實驗的範圍,使其不再只局限於「對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實驗;

(四)過去五年,由署長:
(i) 根據《條例》第七條批出的牌照數目;
(ii) 根據《條例》第八條發出為習得手工技能而進行動物實驗的牌照批註的數目;
(iii)根據《條例》第九條批出為作課堂講解而進行動物實驗的教學許可證數目;以及
(iv)根據《條例》第十條發出可在無須對有關動物施用麻醉劑等情況下進行動物實驗的牌照批註的數目;

(五) 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持牌人根據《條例》第十二條向署長提交申報表;

(六)過去五年,每年由署長根據《條例》第七至十條批出/發出及續發的牌照/批註/許可證的數目分別為何;

(七)目前獲發多於一個牌照/批註/許可證的研究人員的數目;

(八)按實驗的類別及目的列出去年第(四)(i)至(iv)項的分項數字;

(九)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用於進行動物實驗的動物數目,並按動物物種列出分項數字;

(十)現時獲署長根據《條例》批准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以及每個地點涉及的牌照/批註/許可證持有人數目;

(十一)過去五年,每年獲署長書面授權的人根據《條例》第十一條(i)查閱持牌人所備存的紀錄,以及(ii)進入和視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的次數分別為何;當中重複查閱及巡查的次數分別為何;及

(十二)過去五年,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人數,並按他們違反的條文及被施加的懲罰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個部分,經諮詢相關政府部門,我現答覆如下。

(一)至(三)《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340章) (《條例》) 旨在管制對活着的脊椎動物所進行的實驗。《條例》第三條訂明,除持牌人外,任何人均不得用活着的脊椎動物進行實驗,而第六條訂明,持牌人不得進行任何實驗,除非實驗的目的在於藉新發現以增進生理學知識或任何有助於挽救或延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減輕其痛苦或對抗其疾病的知識,或實驗的目的在於對指稱是為增進所述的各類知識所作的任何先前的發現進行測試。
  
  《條例》第十一及十二條訂明各持牌人均須按訂明的格式就他進行的一切實驗備存紀錄,並須按訂明的格式和時間就他所進行的任何實驗向發牌當局提交所規定的申報表。第十一條亦訂明各持牌人均須准許獲發牌當局以書面授權的醫務人員或衞生主任,在指定時間隨時查閱備存的紀錄,以及准許有關人士為確保本《條例》條文獲遵從而進入和視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進行實驗的地點。

  目前,在了解疾病機制、研發及測試新藥物及治療方法和技術等研究範疇上,動物實驗仍然擔當着重要的角色。非活體實驗技術雖然日趨成熟,但未能完全代替動物實驗。衞生署在根據《條例》簽發牌照之餘,亦會書面提醒持牌人遵守漁農自然護理署編製的《實驗動物照料與使用守則》。該《守則》敦促使用動物作實驗的人士以人道方式對待動物,並將所使用動物的數目減至最少,而在可能的情況下,更應改用無須涉及動物的其他實驗方法。

  政府會因應科技的發展以及其他地區相關的規定,不時檢討本《條例》。

  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 建議建立動物實驗室的目的,是為醫療科技研究人員提供設備,配合本港在醫療科技領域的研發工作。動物實驗室將會進行與醫療研發工作相關而且必要的實驗(例如藥效試驗和毒性測試等)。科技園公司正與政府商討有關細節,包括實驗室的規模、運作模式和實驗動物的種類等。科技園公司預計該實驗室只會使用小型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擬建的實驗室會嚴格遵循相關的法例。政府並沒有計劃要求香港科技園公司取消興建動物實驗室。


(四)衞生署在過去五年發出的牌照、授權及許可證的數目如下:

(i)13829個根據第七條發出的牌照;
(ii)220個根據第八條發出的授權進行實驗以習得手工技能的批註;
(iii)937個根據第九條發出的教學許可證;及
(iv)66個根據第十條發出的授權在進行實驗或連串實驗,而無須對該動物施用任何麻醉劑或無須在該動物從麻醉劑的影響下甦醒前先將該動物殺死的批註。

(五) 在過去五年,衞生署根據《條例》第十二條接獲的申報表數目如下︰
 
年份 呈交申報表數目
2013 4294
2014 6757
2015 6474
2016 7183
2017 7090

(六)在過去五年新簽發及續期的(i)牌照、(ii) 授權進行實驗以習得手工技能的批註、(iii) 教學許可證及(iv) 授權在進行實驗或連串實驗,而無須對該動物施用任何麻醉劑或無須在該動物從麻醉劑的影響下甦醒前先將該動物殺死的批註的數目如下︰
 
年份 (i) (ii) (iii) (iv)
新發 續期 新發 續期 新發 續期 新發 續期
2013 1733 216 40 1 100 30 13 1
2014 2646 389 48 0 144 45 24 7
2015 2040 373 34 4 123 74 0 0
2016 2865 567 47 4 201 41 4 7
2017 2538 462 37 5 130 49 6 4

(七)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五日,共有1103名人士同時持有多於一個牌照/批註/許可證。

(八)衞生署沒有按動物實驗的類別及目的的統計數字。

(九)根據持牌人提交的申報表上的資料,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間用於動物實驗的動物品種及數目如下,而二○一七年的資料仍在整理當中:
 
  2013 2014 2015 2016
大鼠 13101 27801 25686 29423
小鼠 39284 97145 98831 118066
豚鼠 37 193 322 236
倉鼠 374 724 563 862
220 227 97 231
沙鼠 0 109 141 0
其他囓齒目動物 259 0 240 196
602 786 1155 1101
219 629 497 573
71 45 112 183
0 6 62 69
0 13 38 0
432 230 460 554
277 240 414 348
雪貂 21 127 113 153
501 449 586 475
5555 3418 3582 7141
2 0 0 0
天鵝 0 1 0 0
爬蟲類 0 0 35 0
兩棲類 615 1512 31 119
魚類 42587 34180 54418 28294

(十)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五日,衞生署根據《條例》批准可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包括高等院校的教研單位、醫院、獸醫診所、政府部門和私人公司等。衞生署沒有按獲得批准可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的持牌人數目的統計數字。

(十一)衞生署於在過去五年曾進入69個牌照/批註/許可證所指明用作進行動物實驗的地點,包括高等院校的教研單位、醫院、政府部門和私人公司,以查閱持牌人所備存的實驗紀錄。

(十二)根據紀錄,在過去五年沒有人因違反該《條例》而被定罪或判刑。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